基于直觉主义建构理性人之不足

(一)基于直觉主义建构理性人之不足

直觉主义感受到了道德世界的复杂,认为可以不能把全部道德问题予以体系化。因此,直觉主义不能提出明确的外在标准,依靠行为人内心的感觉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拒绝在形式化标准之外另立实质标准,放弃建立统一的价值原则,即使没有明确表示,这种观点也潜移默化地接受了直觉主义的观点。[18]既然事实上不存在“社会一般人”,那么“社会一般人”就依赖于法官的价值想象。如果失去了统一价值理论的指导,何谓“社会一般人”就变成了法官个人直觉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以直觉主义建构理性人是不可取的。道德直觉能够为价值判断提供启示,但不能提供足够的正当性。以直觉主义作为价值根基,充分意识到了社会中所存在的道德争议,但在争议之外,并没有对直觉予以充分反思,无法凝聚共识。[19]而任何裁判理论的目的在于能够为裁判提供一个客观标准。[20]如果存在多种解释路径时,应当对路径的选择提供合适的理由。单纯的直觉主义并不能有效提供这一判断标准。由于每个人的直觉不同,无统一标准予以验证,使得该理论架构并不稳定。即使构建两个相互对立的原则,并进行“权衡”,最终原则之间如何互相“击败”也只能依靠直觉判断,具有极高的主观性。[21]如果对裁判结果存在纷争,直觉主义能够为任何结果提供理由,也无法有力地证明任何结果。单纯依靠法官的直觉作出判断,会导致裁判结果与社会价值脱钩,演变为赤裸裸地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