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功利主义建构理性人存在的不足
1.理性人不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功利主义的利益衡量重点在于社会功利的最大化。按照此观点,法律的目标仅在于提高效率,增加集体财富。功利主义最著名的代表者为边沁。边沁认为,人类的全部行动都是构建在苦乐大厦之上的。任何人的行为都是为了增加快乐并减少痛苦。共同体的目标就在于促进共同体的快乐和幸福。那么应当如何确定社会功利呢?边沁认为,考量共同体的利益,只需要挑出任何一个人来考察。[26]基于这种客观主义,边沁将快乐分为14种,将痛苦分为12种,并对每种快乐和痛苦均有进一步的分类。[27]但边沁也注意到了每个人的不同,并列出了可能的32种情况。[28]萨维尔在建构理性人时进行的分析最接近于功利主义。其在分析过失的认定中提到,单纯考量事故的避免成本,就会忽略行为本身带来的社会效益。一些行为本身就是不效率的,只要存在就会妨碍社会效益最大化。应当对这些行为施加足够的成本,阻止行为人选择这些行为。但由于行为的效益很难衡量,只能根据避免事故的最佳注意来判断过失。[29]
以功利主义作为判断注意义务的基础并不可靠。首先,想要量化功利,进而谋求最大化,必然需要以单一的标准进行计算,实际上是将整个社会视为了一个人。[30]这就实际上抹杀了个体的独特性。其次,功利主义是典型的“大中取大”式决策,不关心社会总财富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甚至,只要有利于效率,可以用一些人得到的利益来补偿另外一些人,通过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来最大化大部分人的财富。[31]这意味着,能够高效创造财富的行为人,对他人承担的注意义务越少;相反,越是弱势群体,行为创造财富的可能性越低,越承担沉重的注意义务。这是让人难以忍受的。
正是因为功利主义的固有问题,很少有学说运用功利主义建构理性人。经济分析方法常被误解为功利主义,或许源于经济分析厌恶哲学分析,企图用货币来计算一切社会效用。[32]但经济分析不同于功利主义。经济分析作为“有用性”的代表,并不参与目标的决定问题,也不能直接和功利主义挂钩。“有用性”本身永远无法成为一个标准。它总是指向某种利益,所谓有用性无非只是促进这种利益的手段而已。[33]所谓“效率最大化”只是描述了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单位投入-产出比。决定其是自由主义还是功利主义的却是其目的。因此,经济分析可以是功利主义的,也可以是自由主义的。(https://www.daowen.com)
2.理性人不追求损害风险最小化
功利主义存在一种“变异形式”,即“反面功利主义”。“反面功利主义”并不重视社会财富最大化,而更为重视安全。[34]由于将分析目标定位于“事故风险最小化”,“反面功利主义”认为,“避免成本往往就意味着财富极大”[35],实际上是要求最小化损害的风险,是一种风险厌恶型决策。与功利主义“最大化最大值”的决策不同,“反面功利主义”并不考量行为本身所带来的效益,而注重避免损害,是一种“最小化最大值”的决策。
卡拉布雷西在分析过失判断时就利用“反面功利主义”建构了理性人。按照该观点,侵权法的目标在于减少首要事故成本(损害的数量和严重程度)、次要事故成本(尽量向社会分散事故成本)和管理成本(行政、司法管理成本)加总得出的社会总成本。[36]由于追求以最低成本规避损害,这一理论建构的理性人更接近“反面功利主义”。
但“反面功利主义”的假定也是存在缺陷的。任何获得效益的行为都必然包含一定的风险。由于完全不考虑行为效益,这种决策会导致不可忍受的低效。鉴于此,一般认为,反面功利主义所代表的“最小化最大值”决策存在以下三个前提:(1)可备选情形的概率是高度不确定的;(2)除了小中取大,备选方案中最坏的情形是不可接受的;(3)在评价最小值的改进时,对高于小中取大规则所确保的最小值改进评价不高。[37]在没有评价改进值之前,直接采取“最小化最大值”决策,这种衡量方式本身需要进一步反思,不能用来建构理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