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量刑均衡的实现

三、罚金刑量刑均衡的实现

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司法工作者还是被告人、被害人,对于罚金刑给予的关注远远比不上主刑。然而,罚金刑是以被告人合法财产为适用对象的,而合法财产凝结着其一定期限的体力及脑力劳动,同样值得司法的尊重和保护,事实上,这种尊重和保护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实现罚金的规范化、精细化、均衡化,使被告人充分理解和认同罚金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以往量刑指导文件中对罚金只字不提相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规定了“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具体到诈骗罪,就是“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8]不可否认,该规定只是对“以犯罪情节为依据,兼顾犯罪人的缴纳能力”原则的进一步肯定,而且由于其过于抽象,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但是最高院、最高检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省份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的内容之一就是罚金的适用,这说明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规范罚金刑适用、实现罚金刑量刑均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各省份制定的量刑实施细则思考如何实现罚金刑的均衡性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