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的整体情况

(二)被害人过错的整体情况

1.被害人过错程度

表1 被害人过错程度

在判断被害人过错程度时,根据被害人教义学理论研究者门德尔松、法塔赫、谢弗等学者的分类方法,通常将被害人的责任分为完全无辜的被害人、有责任的被害人和有罪的被害人。[2]目前,专业领域参照过错严重性,对被害人过错进行分类,其包括无过错、轻微过错、一般过错、重大过错以及完全过错五种类型。[3]从样本研究结果中能够看出,案件中被害人有轻微过错的为62起,占比10.4%;被害人被认定为有一般过错的481起,占比81.0%;被害人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的为51起,占比8.6%。在法院认定的涉及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判定为具有一般过错。

2.被害人过错类型

表2 被害人过错类型

图示

根据门德尔松、法塔赫、谢弗等分类方法,可将根据案件受被害人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划分,其包括由于被害人的侵权行为引发了犯罪人实施自我保护行为,其属于“迫发” 类型;被害人的行为是导致错误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其属于“引发”类型;由于被害人做出了激怒或挑衅犯罪人的行为,而导致犯罪结果形成,其属于“激发”类型。[4]统计数据看出,其中被害人迫发[5]犯罪人犯罪的案件仅有7件,占比1.17%;较为普遍的是由被害人引发和激化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分别占比为61.3%和38.4%。

3.被害人过错对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一定影响作用(https://www.daowen.com)

表3 被害人过错对判罚结果的影响

图示

  从上述分析结果中我们能够看出,如果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导致的,则法院会对被告人实施从轻处罚,此类案件占比为85.90%,说明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能够对被告人的量刑起到一定影响。对于无影响的量刑中,被害人过错的存在都是轻微过错,部分过错轻微可忽略不计,判定轻微过错的案件相对较少;在极个别免于处罚的案件中,具体表现为被告人情节较轻或具有限制能力,结合被害人过错从轻处罚最终判定为免除处罚。此外,涉及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出现减轻处罚这一表述,被害人过错目前仍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下,不应出现此种表述。[6]

4.被害人过错程度与量刑是否从轻相关性

表4 被害人过错程度与量刑相关性

图示

研究客观事物的相互关系,定量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相关分析是确定变量之间是否具有依存关系的重要统计方法之一。[7]可从下表中看出,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其是否能够影响量刑有非常显著的相关性,即被害人过错程度能够影响犯罪人的宣告量刑。通过SPSS统计分析出594件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程度与量刑判定呈正相关关系,且相关性非常显著,达到了0.604**。此项说明法院认定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基本判决结果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大部分情况下,被害人存在事实过错,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均会相对更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