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基础

(一)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基础

从实际发展状况来看,被害人过错的相关理论研究一直以来都受到刑法学家们的广泛重视。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德国犯罪学研究逐渐出现和分离出以被害人为研究对象的被害人学,并对刑法学和犯罪构成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害人教义学或者被害人解释学(Viktimodogmatik)应运而生,[17]不但持续发展了被害人学的理论,被告人与被害人互动理论以及共同责任理论等,而且回应了刑法教义学或者刑法解释学的诉求,完善了刑法解释的理念与实践。

被害人教义学从根本上来讲是一个重要的指导观点,其将被害人因素考虑进犯罪构成要件当中,旨在研究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的作用以及是否应当同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排除或减轻犯罪人的行为的可处罚性。[18]被害人学的研究者冯·亨梯(Hans von Henting)认为在行为人——被害人”二元主义视角中,行为双方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被害人并不一定是消极的客体,相反在可能犯罪过程中作为积极的主体推动行为人进行犯罪。[19]以色列学者门德尔松首次提出,犯罪是在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完成的,并不仅仅局限于犯罪人归责。[20]当某些犯罪行为是由被害人引发或挑衅激发时,行为人的责任应当得到相应地减轻或消灭,即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同样应当进行责任分担,[21]甚至会出现行为人与被害人角色互换的情况。如昆山反杀案当中,被害人刘海龙先行挑衅并持刀追砍行为人于海明,在打斗过程中于海明提刀反击将刘海龙反杀。此案中被害人才是犯罪开始时的行为人,具有严重过错,于海明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将其杀害,实为正当防卫。刘海龙作为最后的被害人,其法益应当有着刑法的受保护性,但是随着其不法行为的逐渐升级,受保护性应当随之降低甚至消灭。[22]

从被害人教义学的角度看待被害人过错,在其他影响量刑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被害人过错越严重,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越小。如果被害人实施了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法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被害人过错责任。对此学者尝试从不同研究视角入手,针对被害人承担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探究,集中体现为以下两种主要观点:责任分担说和责任性降低说。责任分担说主张任何行为人都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刑事法律可平衡利益,如果被害人对犯罪结果具有引发甚至迫发作用,以及在犯罪发生过程中存在相应的过错,那么被害人必须为其所实施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处罚程度也应当有所下调,从而达到罪责刑相平衡。国内学者所提出的“过错相抵”理论相对更为详细,案件双方的过错都可以相互抵消、抵减,从而达到平衡和保护各方利益的目的。[23]责任性降低说来源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存在被害人过错案件内,由于被害人实施的相关行为已经对被告人主观意识造成一定影响,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实施。被害人的过错是引发案件形成或者案件升级的主要因素,则被告人的处罚程度一定有所下降。此种状态下,被害人错误程度是影响判决结果的关键性要素。(https://www.daowen.com)

无论是何种学说,都是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从被害人教义学视角出发,根据被害人主观过错开展刑事判决活动,简单理解即是案件的产生主要由于被害人的主观错误而导致,因此对被告人的判决程度会有所降低,谴责程度也会得到适当控制。[24]惩罚犯罪并不是刑罚唯一目的,当被害人具有主观过错时,是否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减轻犯罪人的责任?在当前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被害人无须因其过错承担刑事责任。其次,一味强调对犯罪人的刑罚却忽视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即从被害人角度出发预防或抑制犯罪。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在保持互动阶段内,彼此行为方式、被害人有无过错、其过错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如何正确匹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众多的刑事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之外,都存在着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25]要达到刑事政策抑制犯罪的目的,不仅仅需要从犯罪人视角来看待犯罪现象,更需要站在被害人方面考虑问题。[26]由此,应从被害人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交叉展开,以预防和抑制犯罪为目的,考虑在所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互动关系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其过错程度、是否应当给予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从而影响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过程中的双方行为模式的塑造。参照具体研究理论,如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则案件双方必然保持动态关联关系。对于此类犯罪案件的预防,不应采取单边预防措施,而应采取双边预防的措施,即预防犯罪和预防被害:一方面,需要采取措施预防犯罪人犯罪;另一方面,从降低被害人的被害性的角度出发预防犯罪的发生。[27]被害人在与犯罪人的互动过程中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降低或者消除各种主动的、过失的或者状态的被害性,从预防被害的角度预防犯罪。在双边预防情形下,能够产生“对双方都有效预防的激励机制”,[28]即限制或重塑双方互动的行为模式,从而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