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视角下贪贿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冲突与化解

法秩序统一视角下贪贿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冲突与化解

郑 慧[1]

摘 要 我国现行刑法、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均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诸多法定从宽情节,其中存在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与监察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的冲突问题。要调和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冲突,需在厘清造成法律冲突的深层次关系基础上,认清这些冲突并非表象冲突,而是必须予以化解的实质冲突,立足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研究化解冲突的基本路径。建议解释论优先,坚持体系解释方法调和现实冲突,通过司法解释对监察调查阶段的从宽认定予以细化,通过监察法规明确有限的值班律师介入程序。无法通过解释方式化解的冲突,必须诉诸立法,其中需要在刑法层面化解的问题,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在刑法总则中予以确认,取消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别从宽规定;需要在前置法环节化解的问题,应当简化监察机关的从宽建议流程。(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 从宽处罚规定 法律冲突 法秩序统一性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运用宽严相济政策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也是反腐败领域永恒的主题,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国家反腐败政策不断调整更新,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法律冲突现象日渐显现。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2]法律冲突概念原是在国际法领域使用的,近年来随着国内法律规范增多,冲突随之而起,法律冲突概念被引入国内法领域。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中有大量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条款,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一些其他犯罪中的酌定从宽情节在贪污贿赂犯罪领域成为法定从宽情节,且这些规定之间具有高度相似、交叉但又不完全重合的特点,这使得调和贪污贿赂犯罪从宽处罚规定之间的冲突成为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