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的量刑影响
在被害人教义学当中,重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重大意义在于通过刑事政策杠杆,逆向地思考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匹配对于行为人模式的影响,重塑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理性人的行为模式。为此,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的具体适用。
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作为犯罪侵害行为的发生或激化原因,理应作为量刑影响因素,亦即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对于宣告刑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其适用非常谨慎,导致被害人过错量刑空间变换较大,无法满足统一化管理要求。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缺乏明确的被害人过错量刑依据,而且量刑浮动空间也并不一致,在被害人教义学基础上,从刑事政策框架入手。在刑事政策框架中,刑罚的施加应为报应和预防,从而抑制犯罪。[37]出于报应目的,法院可通过司法权威对犯罪被告人的既定犯罪事实施加刑罚;而出于预防目的,法院可对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进行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对被告人判决的严厉程度。以刑事政策为导向,与被害人教义学相结合,重新考虑被害人的行为、过错在量刑阶段内所具备的实际特征以及具有过错的被害人的刑法可保护性,重新打造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作用。
犯罪事件是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动态互动中共同形成的。在结果一定的情况下,被害人过错越严重,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越小。即在不考虑其他量刑影响条件情况下,被害人的过错越严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越小,其减轻刑罚的幅度就越大。[38]但是目前因我国刑法典中并无相关规定,被害人过错行为仅仅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产生影响。当前,虽然学界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程度做了一些具体的界定,但是依然没有提出可行的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措施及方法。[39]由于被害人行为已经触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应当对应不同程度上的责任。基于前文所述,“激发的被害人过错”可对应程度为“被害人重大过错”,“引发和诱发犯意的被害人过错”可与“一般过错”程度相对应,由此来判断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的幅度。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自身行为的缺失的情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可能对犯罪人造成精神或身体上的打击或刺激。例如酒后发生冲突、因伦理道德问题引发打斗或蓄意报复等等情况。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犯罪案件的产生,而且属于先行行为,因此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可以设置一定的浮动空间,这样一般过错也可以适当降低处罚严重程度。
在筛选出的案例中有29件案件判决因被害人过错而对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目前看来并不应该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法定刑以下的减轻。该论题研究过程中,由于被害人主观方面存在严重错误,由于其挑衅、激怒了对方才导致犯罪行为实施,或被害人的迫发导致被告人的出手还击等行为,所以一定要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给予判决。如果被害人在主观意识作用下,导致被告人合法权益受损,那么此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具备期待可能性的,在互动过程当中,被害人也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了此次犯罪过程。例如,被害人主观故意对犯罪人进行殴打或挑衅,则可视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受谴责程度与刑罚力度均会有所下滑。在此种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对犯罪人进行减轻处罚。
被害人的迫发行为即是指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被告人为了进行自我保护而对其造成伤害。此种状态下,被告人的行为则是防卫行为,若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此时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而被告人因危险迫发而进行防卫。由于犯罪行为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情愿发生的,属于典型的被迫行为,所以被害者在该案件中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应当判定为防卫过当。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防卫过当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此情节是被害人过错的特殊表现形式。刑罚适用中根据该案件的实际情况,直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参照基准量刑幅度,达到减轻判罚的效果。
当被害人与犯罪人角色互换时,即为正当防卫,被害人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负完全责任。例如A先行伤害B,B因维护自身正当法益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致使A受伤。在此种情形中,A的身份角色是最初欲实施犯罪的人,遭到B即最初被害人的反击,从而转变为既成案件事实的被害人,而B在则转变为最终的犯罪人。因此,犯罪人为维护自身法益,可谴责性大幅度降低,被害人的受刑法保护性也随之减轻直至消失,此为正当防卫。对于此类案件,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在基准刑的幅度之下予以减轻处罚。
从以上对被害人过错的探讨中可以发现,被害人过错因素,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际运作过程中,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要达到刑事政策预防和抑制犯罪的目的,有必要开阔视角,从被害人角度出发,考虑如何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对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类型进行合理判断,在量刑过程也需要考虑被害人过错形式及程度问题,从而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地对犯罪事件进行评价,才能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做出合理的解释。以被害人教义学为视角,考虑影响互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被害人的刑法保护可能性,构建不同层级被害人过错程度及其相对应的责任划分判断体系,探求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立法、司法以及量刑的规范化限制,从而加深对刑事政策的理解,达到预防和抑制犯罪的效果。
(编辑:蒋太珂)
【注释】
[1]江雪,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计算法学。
[2]参见刘军:《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被害人过错》,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9期。
[3]本文在判断被害人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时,综合考虑了如下三个标准:(1)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2)被害人的过错是否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起到了迫发或促进犯罪行为生成的作用;(3)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是否足以影响犯罪人的量刑。如果对犯罪人的量刑发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因被害人过错的存在导致犯罪人的刑罚被判法定刑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在没有相反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就将被害人的过错认定为重大过错。特做如上说明。
[4]参见刘军:《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2-45页。
[5]本文中的“迫发”是指被害人的严重侵犯行为迫使犯罪人做出防卫性的侵害行为,即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在此情形下,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转化,犯罪人已经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作为法定情节的正当防卫比作为酌定情节的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条件更加严格。因此,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狭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包括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本文仅探讨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6]此问题将在下文中讨论。
[7]相关系数判断方式为:-1〈r〈1,其绝对值越趋近于1表明相关程度越高,绝对值越趋近于0表明相关程度越低。相关系数的正负号代表相关方向,即正相关或负相关。**.在0.01级别(双尾),相关性显著。
[8]参见陈俊秀:《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基于刑事案例裁判观点的法律表达》,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第107-108页。
[9]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高振中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10]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肖万均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1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龚文峰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12]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巩志刚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13]参见高维俭:《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23-128页。
[1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2009年。
[15]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刑初字第238号,胡建强、胡正春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https://www.daowen.com)
[16]参见刘军:《论被害人加权责任的概念》,载《求是学刊》2010年第2期。
[17]参见刘军、王艺:《被害人教义学及其运用》,载《法律方法》第24卷,第390-391页。
[18]参见申柳华:《德国被害人信条学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105页。
[19]参见郭研:《德国被害人教义学理论阐释及其在我国的应用》,载《中德法学论坛》第14辑,第83-84页。
[20]参见车浩:《被害人教义学在德国:源流、发展与局限》,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0期,第2-16页。
[21]参见申柳华:《德国被害人信条学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
[22]参见刘军、王艺:《被害人教义学及其运用》,载《法律方法》第24卷,第395页。
[23]参见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第11-16页。
[24]参见徐志鹏:《许霆案重申判决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以被害人过错责任为视角》,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58-62页。
[25]参见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26]参见刘远、刘军:《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第3-12页。
[27]参见刘军:《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28]参见蒋鹏飞,《作为辩护理由的被害人过错、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认定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2期,第26-38页。
[29]肖中华、张少林:《论刑法中的被害人行为的效力依据》,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1期,第98-127页。
[30]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
[3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修订。
[3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0月。
[33]《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34]《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35]美国量刑委员会:《美国量刑指南》,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4页。
[36]李洁辉:《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2期,第101-107页。
[37]徐岱、巴卓:《中国本土化下被害人权益保护及延展反思》,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年第2期,第32-40页。
[38]林燕燕、林锦尚:《论我国被害人过错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被害人过错对量刑之影响为分析视角》,载《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105-108页。
[39]潘庸鲁:《被害人过错认定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第156-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