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的立法完善
从立法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典中并未针对被害人过错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允许范围内仅包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中可能存在适用被害人过错的情形,但也并未明示。从司法解释的层面来看,适当的减轻判罚只是出现在司法解释或者个别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而且时间久远,导致司法裁判的大部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中,均不具备可参照的量刑依据。
被害人过错最早见诸20世纪末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罪中进行说明: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导致矛盾被激发,或者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事件的形成,可以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一般不应处以死刑立即执行。[30]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被害人过错的规定,但是也存在反复的情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在2010年之前的版本,曾经将“一般过错的被害人”和“有严重过错的被害人”作为被害人过错认定及其程度的基本分类;[31]2010年版的量刑指导意见涉及的被害人过错仅仅只存在于故意伤害罪中,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32]但是到了2017年版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过错的相关内容已经去除,而调整为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我国刑法暂未针对被害人过错制定明确规定,虽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具有普适性,但毕竟还是提供了一些方向性指导,目前来看这种方向性指导也不再明确。适用被害人过错并不存在法律参照条件的情况,最终对司法实践活动开展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出现了部分案件对此酌定情节做出对犯罪人“减轻处罚”量刑决定。这一现象说明,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标准难以把握;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说明了,被害人过错在理论上仍然亟需深入研究,以为司法适用提供指导。(https://www.daowen.com)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刑法典中对被害人过错内容进行阐述。举例说明,《德国刑法典》第213条:故意杀人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或其家属对被告人进行虐待或严重羞辱,惹怒对方以后实施了杀害行为,可以酌情降低判决结果,一般刑期在一年到十年之间;[33]《俄罗斯刑法典》第61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有失道德的行为,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4]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刑法强调,如果刑事案件的形成原因是由被害人的错误导致,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行。美国的《联邦量刑指南》包含了明确的被害人过错条例。其表示,如果被害人的错误是直接导致范围行为产生的原因,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对被告人处罚的严重程度。具体量刑阶段内,法官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身体差异,包括其他身体特征等;第二,被告人伤害行为的持续周期以及被告人为了控制矛盾而进行的争取;第三,被告人是否有效进行风险的感知,包括其是否存在暴力倾向等;第四,被害人能够对被告人造成一定风险;第五,任何被害人能否引发危险行为的产生。[35]美国的很多州均对被害人过错提出明确要求,例如,《伊利诺伊州刑法典》即提出由于被告人错误而导致刑事案件产生,可适当降低处罚程度。[36]由此可看出,国外立法虽对被害人过错的表述不一,但大多数都明确表示被害人过错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丧失了道德伦理,而且对不同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
对比之下,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被害人过错只是量刑参考的一项依据,相关规定少之又少,也并不能够对具体罪名产生较大影响,更是没有明确量刑。由此看来,被害人过错仍需法定化。为此,我国也应当对被害人过错进行立法,并从法律角度对其实施过程进行保护,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过错量刑标准所存在的多种问题。可以通过立法方式确定最终的量刑条件,尝试在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之后新增刑法第21条之一,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以影响违法性大小,“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有明显过错的,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更加恰当地量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以刑事政策为导向,重塑社会交往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