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责人员自我避险行为研究——以《刑法》第21条第3款为中心

特殊职责人员自我避险行为研究——以《刑法》第21条第3款为中心

徐长江[1]

摘 要  刑法规定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适用紧急避险条款来保全自身法益。然而,对于此类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刑法没有明示,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从法理的角度出发,一概禁止特殊职责人员实现自我保全亦不具有合理性。对此,应当区分“躲避”与“紧急避险”在刑法上的意义,保障特殊职责人员在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并在结合刑法相关条文之立法目的、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据等学理基础上,对法条作重新解读,在有限地承认特殊职责人员自我避险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实现学理与法条文义的充分衔接。(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特殊职责人员 紧急避险 违法阻却事由 期待可能性 合理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