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2025年09月26日
附录A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本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3年7月发布,1994年1月开始执行。该标准针对对象为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4]。
该标准对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标准值和每根排气筒的排放值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厂界标准值见附表A-1:
附表A-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上表中一级标准适用范围等同于GB 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均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所采用的标准,此厂界标准值表中内容与GB 18918—2002中数值一致,考核项多了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三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附表A-2:
附表A-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续表
续表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对每根排气筒根据排放高度的不同给出了不同的排放量,此标准可用于对除臭设备个体进行除臭效果考核。该标准中规定[24]:
①有组织排放源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恶臭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②无组织排放源采样点: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恶臭方位的边界线上。连续排放源的采样频率为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③水域监测: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