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 14554)
1993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实施以来,在我国恶臭污染排放管理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环境管理不断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GB 14554—93已难以适应当前和今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国家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018年《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GB 14554)网上公示,规定的排放限值见附表B-1:
附表B-1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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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见附表B-2所示:
附表B-2 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
与GB 14554—93相比,本标准取消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的划分,执行统一的排放标准。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同时符合表3-24和表3-25规定的限值要求。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或服务活动,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达标排放。
如附表B-3所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加严了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的周界浓度限值,收严幅度范围16.67%~86.67%,氨的浓度限值收严幅度最大,二甲二硫的收严幅度最小,平均收严62.54%;臭气浓度周界限值与GB 14554—93相同,见表3-29。
附表B-3 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限值
与GB 14554—93比较(见附表B-4),本标准加严了氨、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臭气浓度的排放限值,收严幅度范围0%~88.51%,氨的浓度限值收严幅度最大,二硫化碳的收严幅度最小,平均收严63.75%;本标准臭气浓度排放限值规定统一的限值、不按照排气筒高度划分,与GB 14554—93中排气筒高度15 m的排放限值相比收严了50%。
附表B-4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GB 14554—93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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