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于行政:苏维埃政权机关职能分工的历史需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司法独立于行政:苏维埃政权机关职能分工的历史需要

革命时期,权力要集中,否则就不会有革命的成功;而和平时期,需要将国家权力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权力不分离,就会导致集权专制,最终给国家带来危难,这是历史明证过的铁律。

列宁对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由苏维埃革命成功初期的司法隶属于行政向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司法独立于行政的过程。实际上,无论是巴黎公社,拟或是苏俄革命成功初期的司法隶属于行政的政权集中行使模式,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都遇到了障碍,那就是权力集中、分工不明导致专制和官僚主义的产生,严重侵蚀着革命政权的肌体。所以当革命成功转入国家和平建设时期,列宁针对官僚主义的弊生现象,为了苏维埃政权的健康完善,顺应时代要求提出了一系列的司法独立思想来建构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

历史地看,从巴黎公社的选举制度和政治体制看,法院的职能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没有区别,都是公社委员会下属的执行选民意志的机构。这种体制只是一种应急措施,而且它仅仅是巴黎这样一个城市政权的体制,对于像苏俄这样疆域广阔、人口分布分散的国家能否产生良效,这是公社政权体制设计者没有考虑到的,当然也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列。马克思恩格斯也只是称赞这种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权体制,但对巴黎公社的经验能否在世界各国的革命运动中产生普遍的效果,马克思没有论述,也没有预见。而且巴黎公社政权只存在72天,因为革命的需要,这种体制的弊端并没有明显表现出来。而到了列宁领导的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的建设进入常态状况的运行后,司法隶属于行政的弊端就开始逐渐显现出来。在这种体制下,司法权蜕化为行政权的一种,独立性荡然无存,自然无司法公正可言。尽管巴黎公社政权的创立者和列宁的用意是以此体制来实现人民主权,但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政治体制运行的实然状况却是与政治体制设计者的良好用心背道而驰。那就是司法沦落为单纯的政治镇压和统治工具,忽略了司法缓解阶级矛盾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虽然列宁也一度提出要以革命法制精神纠正司法过程的司法不公、违法司法的弊病,但司法隶属于行政的体制阻断了司法机关独立、中立和公正地司法。革命实践证明确实需要从体制上进行改革苏俄司法隶属于行政的体制才能实现司法的功能,维护苏维埃政权。为此,列宁开始思索既要实现司法为民的人民主权目的,又要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的问题。

在列宁后期,他对司法权的性质的看法和观点有了很大的改变,开始反思司法隶属于行政的弊端,主张司法权不能隶属于行政机关,而是要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但由于列宁对人民主权思想的钟爱,他理想化地设计并主张司法要接受反映人民意志的苏维埃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在此前提下,主张司法与行政都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司法权和行政机关分开,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而不能有任何行政权。1922年5月20日列宁撰写了《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反映了列宁关于司法权性质的认识发生转变的观点。(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的构成问题,列宁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次是司法权的职能分工问题,列宁认为,审判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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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司法独立,列宁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这种司法独立似乎达不到西方司法独立的要求。但西方行使司法权的法官既存在法官任命制的法官任命方式,也存在法官选举制的法官任命方式。如果以法官的任命方式作为司法是否独立的标准,西方的司法独立也是不完全的独立。只不过由于制度设置,两种制度下司法独立的程度不同罢了,以西方不同的标准否定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显然是不符合历史原貌的一种片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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