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民主
民主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有权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和参与国家的管理。而司法民主则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在审判独立的前提下民众通过有效途径参与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司法以及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司法民主的思想脱胎于古雅典政治思想的襁褓,经历了西方法制文明的洗礼,并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心仪。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历来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重点关注的问题。[59]在这一方面,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者的列宁,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司法民主的思想,还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通过法官选举制和人民陪审制的途径创立“人民法院”这一新的法院形式,把司法与民主问题有机地联系起来,将司法民主的思想付诸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实践当中。列宁认为,苏维埃司法民主是基于苏维埃国家的民主制政体的要求,政治民主是司法民主的基础;司法具有人民性,要使法院的人民性质得以保持,就必须保证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司法具有社会性,应当做到司法公开以及社会监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