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陪审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人民陪审制

陪审制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当时的雅典不仅设立了最高法庭,同时还建立了庞大的由公民直接选举的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法庭。这种陪审制度完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中世纪虽然为教会的一统天下,但在案件的审理上,陪审制度仍然得以延续,并逐步地分离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的陪审方式。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出现端倪是在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形成于英国亨利二世时期,1066年诺曼底公爵入侵英伦三岛,也将法兰克人的审判方式传入英国。这是一种由行政长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件并最可信者若干人,命令他们宣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相,以作为裁决的依据。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为启蒙思想家所肯定,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68]启蒙思想家赋予人民陪审这一制度以新的意义:“强调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甚至提出‘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的口号,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主手里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69]在启蒙思想家看来,陪审制是“同类人审判”观念的直接体现,按照这一主张,人们选择的裁决者首先必须是自己的同类人,这是裁决所必需的信赖以及裁决本身具有权威的基础。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动因是实现司法民主,陪审制度的内容体现了民主的机理。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司法审判,而陪审制度正是作为由人民参与法庭审判,从而保证人民的观念与社会的良心在司法中得以实现的必要制度设计。[70]可以说,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陪审制度存在的基础是民主理念。司法民主的理念为列宁所孜孜以求,列宁关于通过实行人民陪审制实现司法民主的论述,至今仍对我们国家的陪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陪审制的人民参与性与司法民主

在列宁创立社会主义人民陪审制度以前,世界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无论陪审制度在各国存在怎样不同的形式,但由非法律职业者参与案件的审判,可以说是陪审制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在陪审制中的参与审判的非法律职业者就是人民,所以保障人民参与法庭审判是陪审制度性质的第一个方面。由于人民陪审制的参与者是由一般社会群众组成,他们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能否胜任审判工作,社会对此制度的争议不断扩大。这种相当于古代希腊的“公民会审”完全由非法律职业者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招致非议的理由则是:司法事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日益增强,完全由外行的陪审员来进行审理并做出法律判决,似乎并不符合所谓的司法专业化。然而,社会不论如何发展,纠纷如何复杂,人民仍然生活于其中,对此社会仍有人民自己的社会感悟,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纠纷的审判,则是保持司法制度人民性的重要举措。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司法裁判程序直接涉及国民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法律地位,如完全委由法律专家即法官控制运作,而一概不容许一般国民参与,自未能贯彻国民主权之原理及司法民主化之精神”。[71]因此,实行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就是要保障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用人民的权力来限制精英的权力,用常人的判断来约束法官的偏见。[72]恩格斯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对司法权的性质进行阐释和定位的。在恩格斯的理解当中,“案件”本身就是涉及生活于社会之中的具体的人们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因而审理纠纷的裁判权力就应当由人民自己来直接掌握,而这种裁判权力实际上应当是一种市民社会的权力,自然不应当由国家垄断。人民的陪审代表理解人民的生活和心理,人民的代表也能够考虑人民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的陪审人员,才可能公正地解决人民之间的具体纠纷案件。

对于由人民参与司法审判实现司法民主的人民性问题,列宁认为,“人民的代表参加法庭,这无疑是民主的开端”。[73]在列宁看来,司法制度是否民主,关键就在于人民的代表能否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用他们对案件事实的一般理性进行判断,来沟通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所以,列宁指出,如果没有作为普通民众的市井小民参与审判当权者,那么,诉讼将成为一场“官吏审判官吏”的闹剧,“这不仅影响了判决,而且影响了预审和庭审的整个性质”。[74]而对于市井小民参与的陪审法庭而言,其“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给我国那些浸透了文牍主义的政府机关带来了一股生气。市井小民所关心的不仅是某种行为应该被认为是欺压、是斗殴还是拷打,应该受到哪一种哪一类的惩罚,而且更关心彻底揭示、公开说明罪行的一切社会政治原因及其意义,从审判当中得到社会道德和实际政策的教育。市井小民希望法庭不是‘衙门’,在这里官老爷们根据刑法典的某条某款来处理案件,他们希望法庭是公开的机关,在这里可以揭露现行制度的脓疮,提供批判这个制度因而也是改造这个制度的材料”。[75]正因为如此,列宁认为,要实行陪审制度的彻底民主化,就要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在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进行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民主建设时,列宁指出,“我们应该自己来审判,公民应该普遍参加审判工作和国家管理。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76]之所以要普遍吸收人民参与司法,这是因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不是一个党所能实施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他们才能实施社会主义”。[77](https://www.daowen.com)

由于资产阶级对知识和文化的垄断以及劳动人民在旧社会悲惨的生活状况,进入新社会的劳动者并不可能一下子即拥有管理国家、参加审判所需要的知识与经验。而通常认为司法是一项专业化的活动,普遍吸收劳动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群众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吗?列宁进一步论述道: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一项实践中的事业,“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因此,“现在最主要的是抛弃那种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偏见,仿佛只有那些按整个社会地位来说完全依附于资本的特殊官吏才能管理国家”。“最主要的是使被压迫的劳动者相信自己的力量,让他们在实践中看到自己的力量并培养自己的管理才能”。[78]列宁在革命早期写作的《论工业法庭》一文中也明确表达了民众通过参与司法实践活动了解法律的思想。只有通过吸收人民群众参加法庭,才能使人民群众学习到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熟悉法律进而应用法律于社会主义的司法实践,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司法民主。

(二)陪审员的遴选与司法民主性

陪审制度对于实现司法民主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意义,但是这种制度的实现又需要相应的条件,否则就会产生与制度设计者的初衷相背离的结果。这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陪审员的遴选,如何在保障陪审员的遴选上既反映司法民主,又能选出合格的陪审员不至于流于空洞的人人平等的选举民主形式。如果陪审制度仅仅规定参与陪审成为仅是少数人的特权,那么陪审制度就可能演化为维护特权阶层利益的工具;如果每个人都要参与陪审,那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履行陪审义务仍可参与陪审,则陪审制度无疑是木偶把戏,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官独审结果的产生。因此,如何遴选陪审员则是衡量陪审制度是否真正民主的标准。而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实行陪审员资格的限制这一做法,马克思主义者是持批判态度的。马克思将资产阶级挑选陪审员的过程形象地称为“蒸馏”的过程,这一挑选过程的实质就是通过所谓的陪审员“资格限制”,保证陪审员能够从资产阶级的成员中产生。[79]由此政府操纵垄断陪审员名单的编制,从特权阶级中挑选出自己惬意而且能够代表本阶级利益的人。这些人员只能是能够立场坚定地维护特权阶级利益的铁杆人物,在这样的陪审法庭上,无产阶级的革命斗士的利益还能指望得到公正的维护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恩格斯指出,“陪审制也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他们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只选‘有身份的人’作陪审员”。[80]对于资产阶级限制陪审员资格的做法,列宁也进行了揭露,他认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只有有产阶级出身的人(还有曾任‘公职’,即当过下级警察而受过训练的农民)才能担任陪审员;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只得听候别人来审判,自己却没有审判权”![81]可惜,对陪审员资格进行限制在当代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针对资产阶级限制陪审员资格违反司法民主,排斥无产阶级广大人民参加陪审法庭的弊病。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医治资本主义社会下陪审制度弊端的办法,“就是发扬民主,采取彻底的完整的民主形式,而决不是卑鄙地弃绝民主”。[82]这样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人民直接参与审判的陪审制度才符合是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然而,要使这种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达到切实可行,就不能像资产阶级那样,“卑鄙地”置民主于不顾,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排除在陪审员的名单之外。为此,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建设苏维埃司法民主制度时,在陪审员的遴选上,必须采取两个实际可行的办法来保证司法民主的实现:第一,“不能对陪审员的选举加以资格限制,就是说,不能用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条件来限制选举权”,[83]从而保证苏维埃的公民都有平等地参加苏维埃法庭审判的资格;第二,“为了吸引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群众来行使司法权,应实行由经常更换的临时的法院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并吸引群众性的工人组织工会等来编制名册”。[84]苏维埃的人民陪审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经常更换的;陪审员的名册不是由政府来垄断的,而必须交由工人组成的工会等工人组织来编制。这样,只有保障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才能使人人都有参与法庭审判的机会,真正将陪审制度所寄予的由普通人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民主的崇高理想变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成为人民看得见的司法民主制度。虽然列宁对陪审员的行为能力没有论及,其本意则是已经包含公民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履行陪审义务和行使权利。但是列宁在人民陪审资格上所体现的民主思想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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