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开审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诉讼的民主性、公正性的关键措施,它既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那么,何谓公开审判呢?董必武的解释是:“法律规定的形式是公开审判,开庭要公开,准许旁听,要传唤当事人,事先要把案情通知当事人,让他准备公开的辩论。”[94]简言之,所谓公开审判,就是将法院的审判过程公之于众,便于人民群众与社会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陪审制和法官选举制无疑是司法民主的有力措施,但这也仅仅保证了部分群众能够切实参与审判活动,而要吸收全体人民都能够参与到司法活动过程中,公开审判则是保障这一司法民主的有力措施。所以,列宁把公开审判作为实现社会主又司法民主的一项原则提到必要的高度并予以贯彻在苏俄司法建设之中。

首先,公开审判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使罪案真相大白。为了说明公开审判的重要意义,列宁通过揭露专制制度下的秘密审判的危害来论证公开审判对于法院查明案件情况的积极作用。在秘密审判制度之下,如果当事人并不知晓控告其犯罪的详细证据,也就无法为自己找到申辩的根据,从而其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就会受到危害甚至被剥夺。对于沙皇俄国的法庭登峰造极地剥夺当事人公开陈述其材料、意见权利的做法,列宁愤怒地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兵士强奸了农民的妻子儿女。农民受尽了这一切以后,反而还要受官吏法庭的审判,还要被迫向地主缴八十万卢布,在法庭上,在这个可耻的、秘密的、刑房式的法庭上,甚至不准辩护人讲沙皇的使者、省长奥波连斯基和别的沙皇走狗怎样拷打和虐待农民”。[95]在沙皇这样一种武断的和秘密的审判方式之下,要想使法庭能够做到公正审理,当事人要受到公正的司法对待,显然是痴人说梦。对于公开审判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积极作用方面,列宁认为公开是非常重要的制度措施。在关于农村职业法庭的问题上,列宁就指出:“只要能在法庭上公开辩论审理地租过高的问题,甚至不管法庭的判决如何,总会大有好处。”[96]因为农业法庭的公开审判不仅有利于查明争端的缘由,而且有利于人们认清农奴制的罪恶,从而为最终埋葬封建农奴制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公开审判更为重要的积极意义还在于像列宁指出的那样,“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97]在这里,列宁认为,通过公开审判,不仅仅是要对罪犯进行惩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公开审判促使法院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将罪行调查清楚。同时,案件公开审理还便于民众身临其境体会法制的威严,它为社会民众了解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进而如何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因此,公开审判使“罪案真相大白”是比对罪行的严惩更高的价值。因为将罪行调查清楚,不仅是惩罚犯罪的需要,而且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案情本身不仅涉及特定个案中特定的案件事实情形,同时案件审判还与特定社会状况以及相关的社会条件相关联,通过个案的审理达到昭示司法权威具有个案宣传的社会积极意义。在论及组建工业法庭的社会意义时,列宁专门指出,“工业法庭对工人的好处是,这种法庭可以使工厂中的事务和工厂生活中的一切事件更多地公之于世。……工业法庭设立后,工人们可以经常地向它提出控告,审理案件也可以在工人有空的时候公开进行,让工人大众参加旁听,因此工业法庭对工人有很多好处,其中一个好处就是能促使一切胡作非为的现象公之于世,使工人易于同工厂中的坏事进行斗争,使工人习惯于不只是考虑本工厂的规章制度,而且还考虑一切工厂的规章制度和全体工人的状况”。[98]在这里,列宁希望通过设立工业法庭能够实现以下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方面是能够使工人可以作为法庭成员直接参与法庭审判;另一方面也是更为主要的一点,是让社会群众了解在工厂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真相,尤其是工人所处的悲惨境况。工业法庭设立的好处就是能够促进全社会对工人阶级命运的关注,并教育广大工人阶级能够醒悟起来并积极投身于自身的解放事业推动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向前发展。俄国人民群众希望政府设立的“法庭是公开的机关,在这里可以揭露现行制度的脓疮,提供批判这个制度因而也是改造这个制度的材料”。[99]正是因为公开审判能够教育人民和监督法庭的审判过程,专制统治者倾向于秘密审判而反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实行。可以说,公开审判是专制政治的死敌,因而不可能在专制制度中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审判。(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公开审判是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有效途径。通过公开审判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社会了解案情,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自觉守法,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审判公开对社会危险分子也会产生震撼作用,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预防犯罪发生。列宁认为,公开审判吸收人民群众直接参加法庭审判或旁听案件,可以对人民群众进行深刻的法制教育和阶级教育,因为“市井小民由于社会生活实践和政治觉悟提高的推动,亲身体验到一个真理……这个真理就是:对防止犯罪来说,改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刑罚,意义要大得多”。[100]这不仅能够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而且是能够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在列宁看来,通过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既能够使当事人知道犯了什么罪,为什么犯罪,也能够使旁听的人民群众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受到法制教育,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达到惩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的结合,这样对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而言意义更为重大。公开审判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的教育作用,一则是因为公开审判能够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身临法庭,亲身感受案件具体的审判过程。人们在旁听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感受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而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因而这种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法庭亲历性的法制教育较之于空洞的宣传更具有说服力,而且“更生动,更富有教育意义”。[101]二则是公开审判可以实现对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起到潜移默化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和影响。在公开审判的场景下,法官的外部说理灌输与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更具有法理说服力,判决结果也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正是由于法庭的这种公开审判的巨大的教育意义,列宁高度重视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曾多次指示,要进行一批“示范式审判”,使得能够通过法院公开审判具体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中实现法制教育的作用。在《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一文中,列宁指示苏维埃最高司法机关司法人民委员部:“加紧惩治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和资产阶级代理人(特别是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由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采取最迅速、最符合革命要求的方式加以惩治;在莫斯科、彼得格勒、哈尔科夫和其他一些最重要的中心城市必须安排一批示范性审判(在从速从严惩治方面,在法院和报刊向人民群众说明这些审判的意义方面作出示范);通过党对人民审判员和革命法庭成员施加影响,以改进审判工作和加紧惩治——这一切应当经常地、坚持不懈地进行”。[102]在列宁看来,苏维埃政权的维护机关已经由陆军人民委员部和全俄肃反委员会转向司法人民委员部,进入苏维埃经济和平建设年代的苏维埃,维护政权的方式要转向法庭的公开审判,不能再是血腥的暴力镇压和秘密审判。而要通过法庭的“示范性审判”,以“符合革命要求的方式”对敌对分子进行公开审判。这种审判方式,一方面合法地镇压了敌对分子;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向报刊以及人民群众详细说明公开审判的作用和意义,从而使广大群众受到活生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社会主义的法制意识,增强应有的遵守法制的观念。

最后,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将审判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加诉讼的透明度,防止法院执法不公造成错案。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所谓公开审判也就是阳光下的审判,在专制制度背景下,是难以实现公开审判的;只有在民主、公开的政治环境中,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审判、独立审判。公开的审判方式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对资产阶级暗箱操作的审判做法,为恩格斯所切齿痛恨,“德意志联邦恬不知耻地说,政治犯已经由‘合法的法官’判罪。然而,大家知道,到处都专门成立了委员会,特别是举行公审的地方。至于在暗中发生的事,谁也不知道,因为被告被迫保证不谈及任何有关审讯的情况。德意志现行的司法制度就是这样,我们无可抱怨,完全无可抱怨”。[103]恩格斯为什么痛恨德意志当时的司法制度?其中原因就是当时的德意志对政治犯的秘密审判方式违反公开审判的原则,不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对政治犯的秘密审判不利于人民对审判进行监督,很难做到司法公正。马克思也对专制制度下的秘密审判深恶痛绝并进行揭露批判,针对普鲁士出版法案第10条规定的“凡是在国家官员执行自己职务方面诽谤国家官员的人,罪加一等”,马克思指出,“从这项法律生效的那一天起,官员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逞凶逞虐、横行霸道和违法乱纪了:他们可以放心地打人和命令别人打人、进行逮捕和不加审问就加以监禁。惟一有效的监督——报纸将变成无效的东西”。[104]列宁也指出,在法律的适用上,“需要社会代表参加审判和舆论界参加案件的讨论”。[105]由此看来,马克思主义者一贯主张通过公开审判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只有实现了社会和人民对司法的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民主。这是因为,在公开审判制度下,司法的民主性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每一位法官在参加审理案件时都是平等的主体,法庭不得剥夺他们平等的审理权,因而他们都有权对案件的程序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意见;而且“审判庭的每一个成员必须在公开开庭时单独提出自己的判决并陈述其理由”,[106]以避免司法擅断。其二,人民群众通过参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了解法官的业务素质、工作态度的情况,并可就法庭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审判结果是否正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这就是说,通过公开审判直接地将司法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既能够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官的办案水平,也使人民群众通过旁听了解案件情况。正因如此,列宁指出,对于破坏新经济政策的案件,要在一些最重要的中心城市安排一批示范性审判,并将这些案件在法院和报刊予以公开,向人民群众说明这些审判在从速从严惩治方面的意义。[107]在这里,通过公开的“示范性审判”不仅有利于社会民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同时,也可以调动社会舆论来参与案件的评判,使人们掌握法官素质以及审判活动的基本情况,形成司法活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通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开监督实现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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