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民主选举制
在领导苏俄革命的实践中,列宁一贯主张司法只有民主,才能从法律上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此,列宁主张法官要有民主选举产生,这是列宁司法民主思想的体现之一。
巴黎公社开创了法官民主选举的先例,这一民主举动深深影响了马克思和列宁。早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马克思就明确指出: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85]马克思之所以提出法官民主选举的理论学说,是有其历史和社会根源的。这是因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例如,在中世纪,法官是由封建帝王和专制政权委任的,按照统治者的阶级意志或个人意志审理案件,专横非法,完全排斥人民的参与。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许多进步的思想家都提出要把司法权同行政权分开,并实行陪审制度,让人民参与和监督司法。例如,黑格尔就主张建立陪审制度和实行审判公开原则,以确保市民社会的法制。但是,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法官逐渐演化为资产阶级镇压广大劳动人民的帮凶。资产阶级法官的其所谓独立公正、不偏不倚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法官民选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社会公仆蜕化为社会主人,因而交给人民选举、监督及罢免法官的责任,真正达到司法民主。
在1902年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一文时,列宁将“法庭的民主性”确定为布尔什维克党的基本目标。在谈到农村职业法庭的组建时,列宁指出,这种法庭“指的不是象地方官(或者哪怕甚至是有产阶级从有产者中间选出的治安法官)那样的一些成为对法庭的可怜讽刺的‘机构’,而是我们纲领草案前一部分第16条所讲的法庭。第16条要求‘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当然也包括农业)‘……设立由对等的工人代表和企业主代表组成的职业法庭’。法庭的这种成分既能保证法庭的民主性,也能保证自由地表现农村各居民阶层的不同阶级利益。这样,阶级对抗就不会被腐败的官僚主义——这具安放人民自由遗骸粉饰的坟墓——的遮羞布所遮盖,而会公开地明显地呈现在大家面前,从而使那些在宗法制度下混日子的农村居民振作起来。从当地居民中选举法官,就能充分保证全面了解一般的农村生活和当地的具体特点”。[86]这种思想是列宁批判沙皇俄国法官制度的弊端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处于沙皇时代,列宁所表达的这种法官选举制维护农民利益的思想与沙皇统治不相协调,自然得不到当政者沙皇统治者的支持。之后到1912年,列宁在《国际法官代表大会》一文中,再次表达了法官民选制的思想。“在法庭体制方面,实行彻底民主的第二个条件,就是一切文明国家所公认的法官民选制”。[87](https://www.daowen.com)
应当说,法官民主选举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立场。在领导苏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列宁继续发挥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只有当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这种法官民主选举思想才在列宁的积极倡导下付诸苏俄社会主义的司法实践。
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建立了民主制的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制决定了苏维埃社会主义的法院必须实行民主。为此,列宁坚持主张将苏维埃法院的法官民主选举产生的思想由理论口号变为苏维埃司法制度的现实。在论述为什么苏俄法院要实行民主选举制度时,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法院主要是压迫机构,是资产阶级的剥削机构”。[88]因此,无产阶级革命的绝对义务,不是改良司法机关,而是要完全消灭和彻底摧毁全部旧的法院和它的机构,创立新的人民法院,“确切些说,建立在被剥削劳动者阶级(仅仅是这些阶级)参加国家管理的原则上的苏维埃法院,来代替旧的法院”。[89]苏维埃这种新型的法院,“在最广大的被剥削劳动群众的参加下,才能通过与苏维埃政权的原则相适应的民主形式,使遵守纪律和自觉纪律的愿望不致成为空洞的愿望”。[90]就是说,苏维埃法院通过群众的参与,使法院由压迫机构转变成为能够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机构,使法院真正成为工农群众自己的法院。基于此种目的,列宁主张:“在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共产党抛弃民主主义的口号,彻底废除如旧式法院之类的资产阶级统治机关,而代之以阶级的工农的法院。”[91]为了实现苏维埃法院的民主性,对于苏维埃这种法院的组织和人员构成,在俄共(布)党纲草案关于法院条文中列宁主张,“只是把不使用雇佣劳动榨取利润的工农代表选进法院,对妇女同样看待,使男女无论在选举法官或履行法官职务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92]在这里,列宁是从两个方面来界定苏维埃法院的民主性质的:首先,苏维埃法院是由代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工农代表”组成,这就从组成人员的身份上保证了法院组成的“人民性”;其次,在苏维埃法院的法官人选方面,实行男女平等,从而保证苏维埃法院组成的“平等性”。由此看来,列宁是通过保证苏维埃法院的法官选举的人民性和平等性的基础上将司法民主这种思想付诸苏维埃的司法实践的。列宁认为,“无论如何要打破这样一种荒谬的、怪诞的、卑劣的陈腐偏见,似乎只有所谓‘上层阶级’,只有富人或者受过富有阶级教育的人,才能管理国家,才能领导社会主义社会的组织建设”。[93]所以,交给人民选举法官的权力,由他们在“同类人”中选举出人员担任法官的这一职责,不仅是司法平等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