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监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节 司法监督

反对滥用权力,建立有效达到权力制约机制,防止权力异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108]在法治国家的条件下,司法是对社会正义维护的最后屏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的根基,司法权如果不能得到合理行使,被司法者滥用就会摧毁国家法治的最后关口。所以,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切实有效的执行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法律,就有必要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对于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列宁十分重视对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在列宁的司法监督思想体系中,既包括司法机关外部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司法体系之内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在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方式上,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从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司法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创立了颇具历史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权监督理论。(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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