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

在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列宁领导苏俄建立的国家政权体制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虽然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但是由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如前所述,这种体制乃是“议行合一”的政权体制。在此种体制下,国家权力机关之所以有权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乃是人民主权为理论基点构筑的体制。列宁认为,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不仅要行使立法权,而且还要把对执行法律的监督权集中在自己手中。[118]人民代表机关制定法律以后,还有责任去检查这些法律是否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这种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自然也包括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31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立法、号令和监督机关。”该法第32条规定:“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总的指导工农政府及全国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119]到了1924年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第8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所组成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该法第43条规定:“……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第46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均由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之。”[120]从上述这两部宪法规定的内容看,都表明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因此,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要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列宁不仅从理论上论证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可行性,而且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的理论上升到宪法高度予以规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提供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和保证。(https://www.daowen.com)

列宁的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的理论及宪法实践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提供了先决模式,可以说,在苏俄十月革命之后世界上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建立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本国法律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时无不从列宁那里汲取理论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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