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监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社会监督

司法机关除了要接受上述机关的监督外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列宁关于对司法的社会监督思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二是舆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人民群众作为一个基本监督主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既是实现人民主权的要求,又是衡量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同时也是人民监督权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在列宁的观念中,社会主义国家是由人民直接管理,或者由人民进行特别监督的国家形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既是管理者,也是监督者,对包括法院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有行使监督的权利。这是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区别之一。

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一方面是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一个审判团,也许比一个无人监督的审判官能够做出更为公正的裁判”。[129]只有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才能以外部的社会力量来保证司法机关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列宁认为这种监督的主要内容也应当像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一样,对法院审判的内容、审判的价值取向以及审判的社会效果进行监督。在列宁看来,人民的法院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是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列宁指出,人民群众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这是保证权责统一、防止工作错误的重要措施,因为“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身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130]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规定了人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利,这样就“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131]因此,苏维埃的法律必须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做斗争。实际上,也只有人民群众有强烈的监督意识并去认真履行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才能实现。人民要当家做主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不是奴仆,就要努力争取自身权利的实现,就要勇于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权利的司法保障,不仅有赖于司法机关的保护,更有赖于人民群众诉求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正如列宁所言:“工人阶级,在他们还没有争得权利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法律制定和监督法律的执行以前,永远也不能可靠地从根本上改善自己的境况。”[132]所以,人民群众监督司法,一方面可以实现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能促进法官公正司法,实现司法为民。为了保障苏维埃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权的实现,列宁主张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和多条渠道的网络监督司法活动。一是利用工会组织监督司法活动,发挥工会同司法机关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和群众监督司法活动的职能,使工会成为人民群众监督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重要渠道和力量。二是通过信访渠道监督司法,法院通过接待群众来访,了解工作缺陷和人民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合法的予以处理支持,不合法的予以解释说明。这样既可监督司法机关秉公处理案件纠纷,又可以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水平。(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媒体舆论也是对司法的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所以,列宁非常注重舆论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司法这一监督方式亦是马克思特别重视的问题,马克思认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133]新闻报刊的客观性要求报刊和舆论媒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舆论监督,从而发挥人民喉舌的作用。司法机关的败坏法纪,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等等恶劣情状,都可以通过媒体报刊的真实披露,公之于世。从而引起人们的警觉,惩治司法腐败,纯洁司法。列宁指出,“要运用合理的法规,就需要有其地位不同于一般官吏的法官,就需要社会代表和舆论界参加案件的讨论。[134]这就是说,司法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公开性的而并非一种封闭性的法律活动,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考虑社会对司法的通常理解及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合理性的价值观作出判决,否则,司法的决断就有可能与民众的日常观念相背离。这就是说,如果在报刊上不能对国家活动进行自由讨论,那就不仅使国家形成自大以及专制的性格,同时也使国家和人民隔离开来:要么是国家的盲从者,要么是国家的离心者,这对作为整体的国家而言都将是莫大的伤害。[135]当然,舆论监督司法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必要的限度,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司法未断而媒体已为司法做出判断,导致司法机关对舆论的盲从,形成媒体审判的结局,最终妨害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完整地看,列宁的司法监督思想可以表述为: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要接受执政党的政治和组织领导,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还有权对司法审判机关进行监督。此外,司法机关还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以及舆论媒体的监督。不难看出,在列宁那里,对司法权的监督是相当严密的。可以说,在当代中国司法监督体系中,都可以从列宁那里找到经典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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