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苏维埃检察制度的构想和实践
十月革命胜利后国内国际异常复杂的斗争形势,迫使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把主要精力用于削弱和抵抗敌对势力的进攻,法制建设迟迟不能纳入正常渠道。当时为了保卫新生的革命政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苏维埃政权采取一些非法制化的手段和措施。但随着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战争时期遗留的那些非法制化措施,影响和制约着苏维埃法制的健康发展,需要对苏维埃的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这时健全和完善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就成为苏维埃的一项法制建设重要任务。否则,缺乏完善的检察制度,就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和平时期维系社会秩序的法制就难于正常运转,社会主义建设就无法正常进行。为此,列宁基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指导构建苏维埃的检察制度。在列宁所撰写的《论双重领导与法制》、《宁肯少些,但要好些》、《改组工农检查院》等文章中阐发了关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并将其理论应用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法制实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