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思想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列宁司法思想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列宁的司法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并主导苏联司法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进程,由于中国20世纪建立新中国初期,深受苏联司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列宁的司法思想对我国司法理论的形成和司法体制的建立也产生了重要而又深远的影响。列宁作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开创者和缔造者,他的司法思想理论不仅仅指导苏联的司法制度建设,而且也成为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司法制度建设的理论模式。可以说,中国人民对列宁有着特殊而深厚的感情,在中国政权创立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列宁主义(包括其司法权理论)作为20世纪的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一直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和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当我们回顾反思新中国法制建设史,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视苏联法学和法制对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产生的巨大影响。[32]新中国成立后,在意识形态上,我国与苏联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在政治经济体制上,亦与苏联具有高度的同构性。因此,列宁的司法思想和理论对我国司法体制的建构具有一种范本性指示意义和导向作用。新中国伊始,我们就立即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停止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活动。在实行向苏联“一边倒”的基本国策下,开始了全面移植苏联法律理论和司法制度的进程。我们国家从苏联邀请了一批法学专家讲授列宁的法律思想和苏联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制度,具体指导我国法学理论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此同时,我们国家还派出大量的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去学习苏联的法学理论,考察苏联的司法制度。如从1949年年底到1950年年底,苏联法学专家苏达尼可夫和贝可夫率先来到中国,为我国政法干部开设了“苏维埃国家和法律的基础”的讲座,系统讲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理论和苏联的各项法律制度,为我们培养了一批深得苏联法律理论精髓的法学家。1955年4月到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等司法部门组成的中国司法工作者访苏代表团,对苏联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考察和访问。在考察期间,中国代表团对苏联最高法院,省、市和区级法院以及各种专门法院(如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的组织和活动,对苏联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对苏联的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和特点等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研究。[33]由于苏联的司法权理论和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列宁的司法思想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国对苏联司法权理论的借鉴和司法制度的移植,实际上就是按照列宁的司法思想建构我国的司法权理论和司法制度。(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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