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大尺与小尺
《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 侍郎》条载:
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
据此可知测量泉货大小要用大尺。如此,则与日本曲尺相等的唐尺即为大尺。
《唐六典》又载:
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确定小尺的基准与制度,其次求小尺与大尺之间的比率。可见唐制有大小两种尺度。其小尺就是所谓黍尺,合其十分之十二的即为大尺。
《汉书·律历志》载:
度者……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由此可知黍尺(小尺)与晋以前的尺度(秦汉尺)相同。唐代的小尺合日本曲尺七寸六分,其十分之十二,合日本曲尺九寸一分,想必即为唐代的大尺。但考虑其长度,与前面得到的测量结果不同,且以小尺(黍尺)视为晋前尺(汉尺),是单从《汉书》与《唐六典》的记载比较而得出的结果,属于纸上推定,并无任何证据可寻。颜师古在注文中说,子谷秬黍为去皮后的黑黍,也就是谷子。但《唐六典》则将“子”字解释为方位,说是北方的秬黍,颇属滑稽。如此说来,唐代的小尺,不过是袭用古代尺度,并不是按新的秬黍的大小推算出来的。自汉至唐的六百年间,必定多次改正尺度,想必汉尺会有若干伸缩,若假定其完全相等,那是不适当的。在未发现直接资料的情况下决定小尺长度,并想从小尺的长度求出大尺的长度,是根本不可能的。但前述唐代大尺等于日本曲尺,乃是通过研究多数实证而得出的结果,应当是十分可信的。因此,把前面的论断反过来考虑,推定大尺(日本曲尺)的十二分之十即为小尺,则是具有理论意义的。由此可以断定:唐代的大尺与日本曲尺相等(0.303公尺);唐代的小尺,相当于日本曲尺的八寸三分三厘(合0.252公尺)。但是,这一推论证据薄弱,若立即去肯定它,似乎不妥。如果能用它解决下列难题的话,此得出的结论才有被首肯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