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调整征用地

第二节 督查调整征用地

为创造有限土地征用的最大产出,开发区抢抓招商项目开发开工建设进度,用协议制约监督土地征用,搞贴身紧“逼”限期开发,按项目协议规定限期动工建设。通过对征用地的必要调整督查,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创新土地供应方式,以解决园区经济发展用地难问题。

【限期收回不开工土地】

开发区从建区开始就明确规定,凡进区半年不开工项目即收回土地。就连一些工作效率较高的外商,也被“逼”得喘不过气来,却“逼”出了开发建设高速度、高标准,“收”出了土地热、开发热、投资热。1994年3月15日,收回“港宁工业园”位于经二路与经三路之间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约197亩)。7月,对已出让土地进行认真清理,共排出7家不能动工企业,开发区派专人上门“逼”开工,发书面限期开工通知,有2家企业立马动工建设。对仍无动静的另5家企业,开发区正式发文,收回这5家企业土地共278亩。2004年11月5日,收回哈慈项目地块148亩。2005年4月2日,收回南京英华学校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尚欠土地款1655万元部分的剩余土地。2002年8月6日,依法收回位于开发区利源中路以东、胜太路以北原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12.59亩划拨土地使用权,三天后重新出让给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科技综合楼项目使用。2006、2007年,开发区对征用土地督查调整,按协议项目规定限期动工,抢抓招商项目开发开工建设,用协议制约监督土地征用及限期开发,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创新土地供应方式,让有限土地征用创造最大产出,以解决园区经济发展用地难问题。

收回部分国有土地情况一览表 表05-02

图示

【调整项目建设用地】

2000年5月,开发区实施西进南拓规划,江宁县(区)政府批准将开发区区域内2870亩农田予以调整,同时调给建设预留地1000亩,拉开“三纵两横”道路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框架,为开发区引进IT产业园、台湾大佳科技、华新丽华等一些大项目创造良好投资环境。2001年10月12日,开发区二期总体规划“三纵两横”基础设施框架基本形成,金秋恳谈会期间引进项目30余个急待开工建设,但因无建设预留地指标而暂时无法申请用地。为此,江宁区政府协调省市国土部门,在本省本市范围内给予调整建设预留地3000亩。次年,IT产业园、台湾大佳科技、纺织工业集团、华新丽华等占地面积大、科技含量高项目,已在二期西进南拓规划范围内意向性选择用地。为确保规划主干道顺利建设,开发区报请区政府批准,进行大规模农户拆迁。同时在殷巷前庄路以西、一纵沟以东、新民街以南、新区大道东延以北范围内,用地480亩复建殷巷农民住宅小区,尽快安置拆迁农户。2003年3月19日,将宁溧路以西、董村路以北受让国有土地10亩,提请国土和规划部门将该地块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2004年,开发区从壮大街道和镇级经济出发,本着集约用地原则,积极解决征地拆迁后农户就业问题,加强预防性管理,杜绝街道和乡镇各自发展、乱占土地现象,合理规划、对各街镇实施组团开发。为每街镇提供1500亩农民复建小区用地、800亩标准厂房用地、400亩商业配套用地。其中农民复建小区和标准厂房由开发区统一建设,提供给各镇使用,商业用地由各镇自主开发、自我配套,解决财政、就业和商业配套,以方便群众生活。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后,各街镇不再新批其他开发用地。此类商业用地涉及街镇财政收入及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并经江宁区政府同意,按照项目用地规定程序,在百家湖街道、东善桥镇、秣陵镇、谷里镇4个农民复建小区周边,各转让400亩土地加以解决。

2005年4月29日,国务院以明传电报形式停批农转用地项目审批,同时停批建设预留地指标半年。由于开发区对年度征用地指标安排较早,项目用地落实到位,国家此项土地政策出台后,计划用地已经报批审核,对开发区建设用地影响不大。为加快土地征用前的预审工作,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要求,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必须带项目征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投资强度、容积率要达到规定标准。通过反复协调,开发区抓住有利时机,先后调整建设预留地指标12650亩,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预留地,进行大面积调整,实行统一扎口办理各种用地手续,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

2006年,空港工业园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资源稀少,工业项目用地紧张。从园区产业发展和未来趋势看,禄口新城初步规划不能满足需要,且空港工业园将军路与新城大道两侧目前不具备居住地条件,适合作为产业用地;将军路与胜利河交叉口两侧不具备工业用地条件,适合作为物流与办公用地;新城大道以北新生路以东不适合做公共绿地,适合作为产业用地。因而开发区报请江宁区政府同意,对上述6个地块2000余亩土地用途进行调整。

2001年预留地建设项目用地调整一览表 表05-03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续表

图示

【核定村级发展留用地】

2003年起,开发区村级发展留用地申办,由被征地村(社区)申请、经政府批准核定发展留用地指标。其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该村(社区)申请办理留用地农转用手续,所需农转用计划在区农转用计划中优先安排;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留用地使用权时,根据规定按面积支付其土地征、转用平均土地成本,方可办理留用地程序。持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发的留用地指标通知书、村(社区)留用地规划审批方案,向区发改局申办项目立项手续;持项目立项批文向区规划主管部门申办留用地规划选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持立项批文和规划许可证,向区国土资源局申办并报经区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5年11月起,对区域范围内村(社区)土地全部被征用后,在上报审批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时,提出发展留用地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审查,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上报区政府批准核定给予留用地指标。核定发展留用地以村(社区)为单位,依据征地撤组时可利用土地(村庄用地、山林等除外)面积的3%测算留用地基数。留用地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办用地手续,属划拨供地方式和土地出让方式的,扣除平均土地成本,土地净收益部分全额返还该村(社区),以支持该村(社区)留用地发展;村(社区)留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工业、仓储等,严禁住宅和商品房开发。

2006年,开发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村(社区)留用土地,主要用于社区服务、三产及工业(标准厂房为主)、仓储等用地;其运作以村(社区)为主,由镇(街道)牵头,对留用地建设项目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不得处置、不得用于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村(社区)确无经济实力投资的由政府组织,注入国有资本合作建设,受益按比例分成;留用地不得闲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超过2年未使用,由区国土资源局报经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纳入土地储备,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征收土地闲置费】

开发区充分利用政府对园区土地指标的倾斜政策,着力解决土地报批时间较长、报批费用较高等问题,争取用地指标单列,切实加快土地供应速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确定二三产业土地利用组合方式,保证在发展工业的同时适度发展配套服务产业。2000年起,开发区实行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实施供地向大项目倾斜,同时加强闲置土地管理,盘活土地存量。通过收购、清理、置换、寻找新的战略合作伙伴等办法盘活闲置土地,按照国家法规和省市文件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对闲置土地进行二次招商。对利用率低、贡献额小的闲置土地,同时实施回收。开发区对近几年批出土地进行调查清理,排除各种干扰,依法收回闲置2年以上土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矿山废弃地进行开发,尽量少占耕地;对没有能力开发建设的企业用地进行调整。2004年鼓励使用标准厂房,集约使用土地。在调查督查工作中,鼓励挖掘存量预留建设用地潜力,根据入区项目建设实际,适时调整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坚持土地有偿使用,鼓励高效用地,实行供地量与投资额、产出效益、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指标挂钩,从而收到比较好的预期效果。

2005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被认定的闲置土地,满1年以上未满2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亩4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10%计征。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滞纳金;对拒缴土地闲置费的依法予以查处。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闲置土地,据供地方式按前项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2006年,开发区积极配合省市国土管理部门加强供地管理、督查闲置土地中,对建设项目已供地用地,分别按镇、街道、园区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图、表、册),做到以图管地、规范管理。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跟踪督查,对未按合同、协议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项目供地,督促其抓紧开工建设,加大违约责任查处。结合土地执法巡查,加强批后管理和核查力度,发现闲置土地及时上报。在每年土地使用证年检时,对未按时开工建设、擅自改变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的项目,实施暂缓年检。各镇、街道在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因区划调整由区政府统一调配安排使用。连续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除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外,由区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