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就业与老年保养
为保障安置工作顺利进行,1996年7月,开发区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相继出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成立征地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涉及农户切身利益且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容易出现群体性闹事等不稳定因素的特殊情况,吃透安置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深入细致调查了解,制定切实可行工作计划,扎扎实实地稳步推进安置工作。经过多年艰苦细致工作,开发区先后圆满完成区域范围内163个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撤组(队),涉及各类征地补偿安置人员24531人,其中户口农转非人口22770人。在农转非人口中,不满16周岁人员4417人,劳动力15240人,保养人员3113人,享受一次性补助的1761人。
【户口农转非及劳力安置费】
开发区按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分期给予户口农转非和劳动力安置。1992年6月至1999年9月,开发区严格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上报撤销村民小组44个,“农转非”人口计7454人。其中1996年6月17日前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撤销村民小组17个,带劳3039人,按当时“农转非”政策给予每个劳动力安置费6000元。1996年6月17日前因机场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撤销村民小组4个,带劳348人,给予每个劳动力安置费5000元。1999年经江宁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临时工、自谋职业者以及无业“农转非”劳力安置人员,分3年以生产发展基金形式再给予每人6000元补助。2000年至2007年,开发区完成119个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撤组,涉及各类补偿人员17077人,管委会制定切实可行安置补偿计划,统一规范运作。
开发区确定安置办法按以下公式计算。安置人数等于征用该组耕地面积除以该组加减人比的70%;加减人比即该组在册耕地面积除以该组农业人口数。所称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等类土地;征用鱼塘、藕塘、专业性林地的,减半计算为耕地面积。被征用单位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1/150公顷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被征地单位原有农业户口可转为非农业户口,经审核发给《南京市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办理户口迁移及粮食供应手续。
2001年,开发区对因征地造成的失地农业人口和征地撤组的户口农转非人口,要求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指区县核发日期,下同)之日前满3年的本村民小组常住农业户口;不满3年,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人口,也可户口农转非:即对婚入人员、随父随母新生儿及未成年人;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伍、退学、退职、退休回乡,落实政策回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确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人口普查时因外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漏查、漏登,后经批准又重新返回原地村民小组落户的;确属孤寡老人、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的投靠亲友已落户的。对符合户口农转非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性别、年龄不同分别予以安置或保养。
2003年后,开发区以区(县)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作为计算年龄时点,实行安置或保养的具体年龄条件为:男性年龄16—60周岁、女性年龄16—50周岁的人员实行安置(含16周岁以上初、高中在校生);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含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人员实行保养;16周岁以下的不予安置和保养。劳动力自谋职业费发放,与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后发放劳动力自谋职业费。老年人保养费发放,经本人申请,直系亲属担保,与实施征地单位签订自行保养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后发放。对劳动力安置、保养人员在批准文件之前死亡的不享受补偿费;批准文件之后在办理之前死亡的减半补偿;批准文件下发3个月后死亡的享受全额补偿。
建设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按规定要求办理户口农转非及有关安置或保养手续。非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保养人员,由建设单位按1.2万元/人标准支付,实发个人数额按《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执行,余额部分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作为以前养老保养人员的生活调剂基金。对于撤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办理户口农转非,不予安置、保养。即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户口迁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满3年,但不满10年,且在该组不具有生产与生活资料,其主要劳动力不从事农业生产、不承担农业义务的。撤组的原农业人口系现役战士或服刑、劳教人员,且符合安置或保养条件的,其安置、保养费用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国土管理局代为管理。自谋职业、自行保养费用标准按《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执行。
【失地劳动力岗前培训】
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1997年起,开发区积极组织失地劳动力安置工作,把失地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各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失地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开发区每年下达失地劳动力就业培训任务,并列入对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具体措施。有关镇街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失地劳动力转移培训。各镇街劳动保障所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培训,结合就业和市场需求,使他们掌握1—2门初级技能,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
2002年,开发区进一步加强对域内街道、镇、村(社区)劳动力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达考核指标,实行百分考核制。2004年,考核指标包括完成开发区年度自行安置劳动力任务数、配备专职劳动力就业工作人员、组织企业所需要劳动力参加应聘、失地劳力技能培训等多项考核内容。如完成开发区年度自行安置劳动力任务数得50分,完成数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配备专职劳动力就业工作人员,能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劳动力资源管理和更新,各项劳动力资源状况清楚,各种类型劳动力台账齐全,得30分。专人配备不到位扣10分,专人不专职或对劳动力安置相关程序不熟练扣2分,每缺一项台账扣2分,台账更新不及时扣2分。对所辖街道、镇的村(社区)劳动力安置工作实施考核,由开发区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按奖优罚劣原则进行奖励。考核分95分以上为一等奖,发给村(社区)委员会奖金3万元;得考核分90—94分为二等奖,奖励2万元;考核分85—89分为三等奖,奖励1万元。奖金主要用于村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村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奖励。同时由各街道、镇将考核与村干部相挂钩。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村主要领导全年报酬扣减10%;考核分低于70分时每降低5分,村主要领导全年报酬在扣减10%基础上再扣减2%。2004年当年培训农村劳动力达3100人。
2005年,开发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失地劳动力转移培训长效机制,按照新增非农就业人员50%经过培训、50%有组织转移的要求,开展就业技能上岗和技能等级培训,使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均可参加培训,每名农村劳动力可享受一次政府补助。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总体规划和财力情况,开发区按照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具备办学资格的各类职业培训主体和组织培训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各街道。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上岗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合格率在90%以上的给予补助,标准为80元/人。
为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2006年,开发区按照“抓培训、强素质、重就业、增收入”思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失地劳动力就业前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调动失地劳动力和培训机构积极性,逐步形成“政府主办,社会联办”培训格局,动员和支持各街道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失地劳动力培训工作,抓好失地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做好失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动态数据库,根据失地劳动力实际情况和区政府下达的培训任务,分期分批组织重点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地劳动力。实现“免费两次、应培尽培”,使区域内培训就业率达到95%以上,同时对每位失地劳动力,实行免费推荐就业3次。
2007年,开发区花大力气推进安居乐业工程,全年培训劳动力6487人次,推荐就业14563人次,创历史最好成绩。失地劳力培训内容有法律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基本权益保护等科目,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求职程序及技巧、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文明规范。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上岗类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课时,国家等级类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0课时。创业培训是使其掌握创业所必备的项目选择、融资、开业、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培养致富带头人。失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补助500元/人,参加创业入门及政策培训补助200元/人,创业项目培训补助700元/人,创业融资培训补助200元/人,业主培训补助800元/人。以上补助,由培训机构提前向区劳动保障局申报培训方案,经区有关部门核准后照标准拨付。2007年,完成专业技术培训3717人次,有1458人分别取得叉车、计算机、保安、钳工等技能证书。其中开发区职介所完成培训900人次,秣陵街道完成培训1795人次,谷里街道完成培训1022人次。
【劳动力安置】(https://www.daowen.com)
劳动力安置问题事关失地农户基本生活,事关社会局面和谐稳定。开发区克服困难,成立专门班子,采取多种渠道积极安置被征地劳动力。1997年以来,开发区内企业劳动密集型、粗加工企业相对较少,对用工年龄、文化层次、工作经验等方面要求较高,失地农民就业面临更大困难。开发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重点帮助40岁以上人员就业,决定由开发区直属市政公司、园林公司、城管办等3家直属单位和部门,尽最大承受能力提供劳务工岗位,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部分就业困难的家庭生活来源问题。例如,城管办道路清洁工,根据开发区现在的建设规模和档次,完全可以投资购置道路保洁车,实行机械化作业,无论是成本投入还是工作效率、内部管理上都比现在节省,但从失地农民生活考虑和促进社会稳定,为提供更多劳务工作机会,一直招收劳力使用人工清扫。
1999年9月1日,开发区制定征地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具体实施意见。凡1996年6月17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省、市政府批准征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和征地带劳务人员,一律按照核准条件安置。安置范围为年满16—59周岁男性、16—54周岁女性劳动力。不足16周岁人员不享受安置补偿费。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性,为老年保养对象。凡属托带安置人员托带费,由用地单位按每人12000元支付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属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费每人为15000元,自谋职业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与用地单位签定协议,经公证处公证,领取自谋职业费后不再安置。对1996年6月17日之前,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撤组带劳、保养人员,已经领取自谋职业费、保养费的一律按原标准执行,不再重新办理。对1998年前区内征地拆组农转非人员,托带费按照6000元/人发放。
从2000年1月起,凡列入就业安置对象而又未安置的,每月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被安置对象必须服从开发区就业介绍和安置,如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者,取消安置资格且不享受生活补贴。开发区各分公司、村委会及进区企业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发区做好劳动力就业安置工作。各接受安置任务单位做到妥善安置,保障被安置人员相对稳定性,不无故辞退。各进区企业在招收工人时,做到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区内人员。2001年,对开发区内农转非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根据待业人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先急后缓,分期分批地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置。将具体安置人数分摊到各拆迁村委会,从解决拆迁农户家庭实际生活困难出发,综合考虑家庭就业状况和个人劳动就业能力,先急后缓分期分批推荐到有关企业单位做工,按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办理农转非手续领取托带费人员,本应当自谋职业,但开发区考虑到这些家庭的实际困难,2002年以来,开发区与相关镇(街道)、社区建立三级劳动力保障体系,确保劳动力就业安置“机构、场地、人员、制度、经费”五到位,建立健全待业劳动力台账,收集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定期开展“送岗位进社区”活动。2004年,由开发区直接开展送岗进社区和专场招聘活动9次,提供就业岗位3960个,安置区内1913人次就业。有43人获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动技能等级证书。开发区还出台《江宁开发区对区内征地劳动力自谋职业奖励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其中的“4050”(40岁到50岁的待岗劳动力)人员实行特殊照顾。开发区内825家单位,全年面向待业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1.3万个,安置区内劳动力5522人。2005年元月,开发区对各街道、镇的村(社区)失地劳动力安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查完成开发区年初下达的年度自行安置劳动力任务数,二查专职劳动力就业人员配备,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劳动力资源管理,以及劳动就业登记5本台账是否齐全?三查能否按时、按质、按量组织企业所需要劳动力参加应聘或技能培训。

空港举办春季人才专场招聘会
经过几年的实践,专场招聘会成为失地劳动力就业主渠道。2007年,开发区职介所主动走访区内生产型企业,了解企业用工信息需求,宣传专场招聘内容,为企业同时也为失地劳动力提供良好服务。拓宽失地劳动力就业渠道,制定出台《江宁开发区、秣陵街道、谷里街道共同促进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办法》,全年共有1238家企业提供就业岗位27068个,登记报名21566人次,招收录用9227人次。其中开发区职介所安置4100人次,秣陵街道安置就业3086人次,谷里街道安置就业2041人次。
【养老生活补助】
开发区对征地农转非老年人员,从征地拆迁开始即实行养老生活补助。按照规定,透明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实事做实。1998年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没有享受行政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及1998年6月30日前属托带进入单位工作,退休时不能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已领取自谋职业费、保养费和各种补助费6000元(含6000元)以下的人员,每月可领取200元养老生活补助费;已领取自谋职业费、保养费和各种补助费6000元以上的,按下列计算公式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200元-[(已领取的自谋职业费、保养费和各种补助费-6000元)÷12÷15]=实际领取的养老生活补助费。按照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规定,1999年,老年保养标准调整为:凡符合保养条件的保养人员,保养费标准为:男60—70周岁、女55—70周岁每人10000元;男、女71—80周岁每人9500元;80周岁以上每人9000元。老年保养由被保养人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经公证处公证,领取保养费后由本人自行保养。
2004年,养老生活补助人员的界定,由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审定农转非人员名单、年龄、自谋职业费或保养费及各种补助费领取情况等资信,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享受行政事业养老保险或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公安部门审定;户籍迁出的、服刑劳教的、死亡的,由行政司法部门审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生活补助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农工、民政部门负责养老生活补助工作协调,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解决拆迁安置中的实际问题】
开发区每年因建设需要拆迁一批农宅和集体用房时,花大力气认真研究解决拆迁农户实际问题,实行人性化管理,既保证项目用地,又注意尽力不留下拆迁遗留问题。开发区经常派员深入农户调查摸底,与街镇、村负责人一道进村入户宣传政策,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1997年1月18日开发区召开农户座谈会,农户提出尽快解决拆迁户安置房和农户住房困难等6个问题,开发区很快作出逐一解决的决定。如加快在建农民住宅房建设速度,确保按期竣工,尽快分房到农户;实行拆迁房和安置房同步进行,拆多少建多少,建要先行,确保从拆迁到安置不超过一年时间;对拆迁户的拆迁费,根据开发区经济实力及时给付,对欠账实行付息,安置时按银行利息计算到户;对住房困难户首先实行安排,解决农户实际困难;对拆迁遗留问题的夏季青苗费补助、托带费问题,部分年老死亡者家庭给予一定补助等,分别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
1997年8月20日,区域内7个村农户因不满征地劳动力安置费政策标准,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引起市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现场指挥部,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挂帅,抽调160多位机关副局长以上干部,进村入户宣讲拆迁安置政策,做思想教育转化工作。抽调一批警力和司法执法人员,控制群体上访局面,避免事态扩大。通过向群众宣传征地劳动力安置具体实施意见,讲明征地补偿执行标准时限界定划分等相关政策,使多数群众掌握精神弄清原由,使这起群体上访闹事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