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口管理

第三节 人口 管理

开发区积极配合江宁区有关部门开展人口普查工作,弄清弄准开发区内人口状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现村村“三无”(即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不落实节育措施的计划外怀孕);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对区内三资企事业单位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行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管理办法。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逐步积累完善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有效解决区内劳动力就业困难。管委会重视社会公益事业,筹措资金为境内街镇兴办或扩建一批敬老院,资助五保老人烈军属、生活困难户等。

【人口普查】

根据江宁区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发区于2002年2月10日成立开发区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在普查各阶段中,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横幅标语、橱窗,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方法,广泛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人口普查,“讲真话、报实数”,尽公民义务。同时建立岗位责任制,具体分工到人,各负其责,圆满完成人口普查工作任务。

【流动人口管理】

2000年4月3日,开发区工委成立开发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以块为主,单位负责,条条保证,条块结合”的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体制,坚持联合办公综合执法,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区域内房屋出租户《房屋出租登记证》办证率达80%以上,房屋出租综合管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全区流动人口登记率达90%以上,已登记人员中暂住证发证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达95%以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时凭证办证率达90%以上,用工单位凭《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用工率达100%,流动人口公寓化管理达到15%以上,群众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2001年3月10日,开发区工委制订《2001年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强化长效管理。

【计划生育管理】

1997年3月5日,工委成立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开发区农村工作局(简称“计生办”)。

开发区计生办根据《宪法》《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具体情况逐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举措,对原住户鼓励晚婚晚育,坚持避孕为主,规定公司内男职工同样有实行计划生育和与配偶双方积极采取节育措施的义务,同样必须执行计生举措。对进区各企业单位的计生管理,1998年6月管委会发文公布《关于加强进区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办法》,促进进区企业计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规定区内各企业法人为本企业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还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计生工作。500人以下企业设1名兼职计生干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业设1名专职计生干部,1000人以上企业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此同时,管委会提出一系列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开发区每年层层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责任明确、成效显著的属地化管理体制。街道计生办、社区(村)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开发区经发局、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工程建设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区内各房地产商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要配合街道计生办、社区(村)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江宁区财政负担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提供宫内节育器及避孕药具。镇街级财政负担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孕情、环情检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和计生手术并发症诊治。

图示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

【劳动力就业管理】

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5月28日联合制定《关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江宁开发区经发局为开发区内劳动就业工作服务和管理部门,江宁开发区职业介绍所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的非盈利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区内企业招工提供免费服务。为便于及时为企业服务,开发区内企业招收员工应向江宁开发区经发局即时申报,填写用工登记表,开发区经发局同时将信息上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不得在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招工活动。开发区职介所受用人单位委托,免费为用人单位服务,向社会公布招工信息,及时组织人选供用人单位自主挑选。区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开发区内各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鉴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开发区连续多年被江宁区劳动局或区政府表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同时被表彰的还有开发区内一批企业和个人

【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在开发区管委会资助下,东山镇、东善桥镇等敬老院顺利得以兴建扩建。1999年开发区敬老院首批入住区域内各村孤寡老人20人,安置工作人员4人,全年费用支出含伙食费、医疗费、水电费、老人零用钱、寒衣费、办公费、夏令用品、洗涤费、报刊电话费、丧葬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合计为138840元,其中村委会对五保老人负担每人每年2000元合计为40000元,尚缺98840元由管委会拨款。此外,开发区全年还资助或负担五保户供养101500元,居家五保户生活费补助2500元,烈军属慰问金8000元,社会困难救济50000元,文明小区及文明村建设40000元,合作医疗农工局负担部分40000元,老年协会办公费2000元,老人慰问金8000元,民兵训练、征兵、现役军人优待金20000元,计划生育人流、结扎费5000元,计生意外事故补助5000元,计生基础设施投资10000元,退休金50人费用95000元,退休慰问金20000元。开发区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是年经费支出共计达66.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