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模式

二、服务模式

为了解决日本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自2000年起,日本政府陆续颁布了《少子化对策基本法》(2003)、《次世代育成职员对策推进法》(2003)、《少子化社会对策大纲》(2004)、《幼儿育儿支援计划》(2005)等,以此对托育服务进行补充。2015年8月,日本通过《育儿支援法》《综合儿童园法》和《幼儿育儿支援以及认定》对育儿支援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扩大了托育服务申请事由覆盖范围和家庭数量类型,赋予托育供求双方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并且调动多种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增设多种托育服务类型以满足儿童家庭多样化的服务需求[28]

总体而言,在托幼一体化大背景下,日本保育共有三种形式,分别是以教育为主的幼儿园、以保育为主的保育园以及教育和保育相结合的认定儿童园[29]

(一)幼儿园

幼儿园服务对象主要为3~5岁的儿童,属于教育设施。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学校教育法》,确定了文部科学省对幼儿园的管辖权责。幼儿园属于教育机构,以教育为主要功能。文部科学省对幼儿园具有规范、监督和检查等责任,并且通过补助金形式对公立及私立幼儿园进行补贴。

(二)保育所

保育所是一种儿童福利设施,旨在代替因从事劳动或患病等原因无法进行保育的家庭监护人对儿童进行保育服务。根据1947年日本《儿童福祉法》,保育所属厚生劳动省管辖,为社会福祉事业,可接纳0~6岁婴幼儿及儿童。该法案对保育所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保育的主要功能。厚生劳动省补贴保育所80%的经费。

(三)认定儿童园

日本政府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推行兼具幼儿园和保育所功能的托幼一体化政策,用“认定”的方式对具备向学龄前儿童提供教育及保育一体化功能和为家长提供综合性育儿支持功能的幼儿园和保育所进行认定,受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的共同监管。认定儿童园主要面对的是0~5岁的婴幼儿,对监护人来说,无论其就业与否,认定儿童园都可以为其子女提供托育服务,除此之外,认定儿童园还可以提供儿童养育相关的知识及亲子服务。2014年,内阁府、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制定了认定儿童园的认定标准并颁布了《儿童园法》,认定儿童园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幼保联合型、幼儿园型、保育所型和地方载量型。

幼保联合型认定儿童园具备学校及儿童福利机构的性质,一般是周六开园,开放时间为11个小时,从事托育服务的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育及保育士的资格。

幼儿园型认定儿童园是指具有幼儿园及保育所性质的园所,其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视当地的情况而定。(https://www.daowen.com)

保育所型认定儿童园的性质是具备一定的儿童福利设施,兼具保育所及儿童园的性质,开园日为周六,开放时间为11个小时。

地方载量型认定儿童园具有幼儿园和保育所的功能,其开园日及开放的时间视当地的情况而定。

幼儿园型认定儿童园、保育所型认定儿童园、地方载量型认定儿童园要求教师具有幼儿园教育或保育士资格,最好两种都具备,如果照顾的对象是0~3岁的婴幼儿,就必须具有保育士资格。

认定儿童园并不是新设立的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认定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可以为0~5岁的儿童提供保教一体化的托育服务内容,招收条件较为宽松,托育儿童的服务不将父母是否就业纳入考察范围。

第二,申请的机构具备帮助当地的育儿家庭抚养子女的能力,例如相关的育儿资讯、亲子活动等。

满足以上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就可以申请认定儿童园,认定成功后,原来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的资质将不予保留。

(四)地域性托育服务

为了满足日本家庭托育多样化的需求,尤其是促进针对0~3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的提升,日本政府开始建立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并且还专门设立了地域性托育服务机构,地域性托育服务机构分为家庭托育、小规模托育、企业内托育、居宅访问型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