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中国的多义性
在国际农民学界,农民一般是指独立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传统的小农(peasant)和现代的农业经营者或农场主(farmer)。前者以维持家庭的生计和再生产为主要目的,通常是自给自足,生产与生活处于未分离状态。后者主要从事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倾向于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获利更多的经营,置身于广泛的竞争性社会网络之中。
而在当代中国,受到制度和社会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意涵更为丰富,实际上包括四类人群。[11]
一是阶级意义上的农民,也即与地主阶级相应的农民阶级。他们在1949年之前包括租佃关系中的佃农、劳动关系中的雇农,以及就经济状况衡量的贫农;后来则是指土地改革运动中划定的作为“阶级成分”的“贫下中农”。一般认为,在土改之前,地主和富农占农村人口的10%左右,贫农和雇农占60%,同属农民阶级的中农占到30%。土改之后,由于地主和富农的大部分土地被分给了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全体农民的土地占有形成均等化,进而在合作化运动中变成集体所有,“贫下中农”这一政治标签就主要代表着政治忠诚。改革开放之后,阶级意义上的农民不再是分析农村社会结构的重要概念。
二是职业意义上的农民,也即从事农业活动并以其为收入和生活来源的农业(包括牧业、林业和渔业)劳动者。他们在政府统计中被列为农业劳动力或第一产业就业人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量不断减少,占就业人口的比例已降到27%,但绝对数量仍然超过2亿,相当于西欧、北美和日本“农民”数量的10倍左右。他们耕作着大约20亿亩耕地(其中16亿亩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为全体中国人提供食物。
三是居住地意义上的农民,也即政府统计中的乡村人口。他们长期占到中国总人口的80%以上,1995年曾高达8.6亿。在后来的城镇化浪潮中,他们中的一部分随着城镇和各种园区的扩张而就地转变为城镇居民,一部分则离开家乡外出务工。到2011年,以常住人口计算的乡村人口开始少于全国总人口的一半,2018年已降低到40.4%(见表3-1)。这也就意味着,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庞大的“农民中国”,居住地意义上的农民已经开始成为少数。(https://www.daowen.com)
表3-1 不同意义上的农民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9》,《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各相关年度版,2018年的农业户籍人口数根据《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相关数据推算得出。
四是社会身份意义上的农民,也就是在户口登记中被标定为“农业户口”的人们。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前期,由于居民的流动和迁徙受到严格限制,户口语境中的农民与居住地意义上的农民数量相当,但随后的户籍制度松动和经济市场化改革,使越来越多的人在保持农业户口的情况下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到2018年,户口意义上的农民超出乡村人口2亿多人——这部分人群常年生活在城镇,成为统计中的“城镇人口”(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7.6%),尽管大多从事着非农产业,但仍然属于社会身份意义上的农民。
关于社会身份意义上的农民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处境,将在本节的第三部分专门分析。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在从事相关研究时要特别留意具体指向的是哪一个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