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和公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失信行为、受到的惩处情况以及诚信守法经营、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2年。鼓励各级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扩大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用信息公开方式。
构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应用。建立公开查询窗口,方便人民群众查询,推进与相关监管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充分发挥联合惩戒机制作用,实现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