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

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

(一)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开办条件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质量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2)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与所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仓库中配备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设施设备。其中,药品批发企业设置的仓库还应当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

(3)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并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5)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药品批发企业的许可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依法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药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