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

二、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

(一)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条件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计算机系统、陈列(仓储)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3)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并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许可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应当向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依法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药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