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的措施

三、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的措施

多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商秩发〔2016〕486号)等。具体措施主要如下。

(1)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向企业所属门店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

(2)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方式销售药品。

(3)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连锁药店的合作,鼓励连锁药店在社区健康服务、老年患者康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方面做出尝试,发挥其服务专业、管理规范的优势和全方位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用药与健康需求的社会职能。

(4)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村镇设店,支持其进入农村市场。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经过审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点门店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