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实验研究管理
(一)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管理
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规定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①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③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行为,但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①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②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③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科学研究、教学单位使用的管理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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