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志见图12-1。

图12-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志

(二)违规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①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②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③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④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⑤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2.刑事责任 如果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②、第③、第④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