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及种类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如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现行的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其中列出麻醉药品121种,精神药品149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6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81种)。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麻醉药品的品种有22种:可卡因、罂粟浓缩物(包括罂粟果提取物、罂粟果提取物粉)、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氢可酮、氢吗啡酮、美沙酮、吗啡(包括吗啡阿托品注射液)、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羟考酮、哌替啶、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可待因、右丙氧芬、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福尔可定、布桂嗪、罂粟壳。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7种: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丁丙诺啡、γ-羟丁酸、氯胺酮、马吲哚、三唑仑。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7种:异戊巴比妥、格鲁米特、喷他佐辛、戊巴比妥、阿普唑仑、巴比妥、氯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氟西泮、劳拉西泮、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丁丙诺啡透皮贴剂、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咖啡因、安钠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剂、麦角胺咖啡因片、氨酚氢可酮片、曲马多、扎来普隆。
2015年5月1日起,国家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19年7月11日起,国家将含羟考酮(>5 mg)复方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将含羟考酮(≤5 mg)复方制剂、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品种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将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