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及储运管理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及储运管理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管理

1.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的制订和审核 医疗用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健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2.生产、加工的规定

(1)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两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医疗用毒性药品标志(图12-3)。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在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图12-3 医疗用毒性药品标志

(2)凡加工炮制医疗用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经营及储运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