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课堂互动

2012年2月,不法商贩赵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将毒性剧烈的中药川乌、草乌等销售给菜场小卖部店主刘某,刘某在明知生川乌、生草乌具有毒性的情况下,掺入食用酒精,自制药酒后销售给他人,周某等4人饮用后发生严重食物中毒,其中两人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两人是因乌头碱中毒而亡。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讨论:赵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