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一)医疗单位的使用管理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需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二)科研和教学单位的使用管理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三)群众自配的使用管理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