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第三节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为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9年1月13日发布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