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义务
1.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责任:①应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②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③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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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谈谈生活中接触到的药师属于哪个领域的药师?他在工作中履行了哪些药师的职责?
2.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①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②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③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