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和级别

一、药品召回和级别

(一)药品召回的分类

根据药品召回的主体不同,药品召回可分为以下两类。

1.主动召回 药品生产企业对收集的药品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的,自行主动决定召回。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国内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2.责令召回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所实施的召回。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二)药品召回的级别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

(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

(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

安全隐患越严重,药品召回级别越高。不同等级的药品召回要求的召回时间也有所不同,级别越高,要求药品在越短的时间内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