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均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