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共相问题之争:唯名论与实在论(上)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八章 中世纪的共相问题之争:唯名论与实在论(上)

中世纪哲学大致是指从400年到1400年继古希腊哲学之后到文艺复兴时期的西方哲学。中世纪哲学的根本问题大致有两个:基督教与哲学的关系问题和作为哲学之基础的形而上学问题即何物存在问题。就前一个问题而言,中世纪哲学的总体纲领就是以安瑟伦的著名神学箴言“信仰寻求理解”(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为神学旗帜,试图在哲学-神学的问题领域以各种形式证明基督教与哲学理性之间的协调一致性,这种证明贯通于整个中世纪哲学。 (1) 就后一个问题而言,关于何物存在这个形而上学问题并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而是由许多属于逻辑学、语言哲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等诸多问题并围绕着概念与实在、思想与存在之间的关系这一线索共同交织而组成的一个家族,在这个家族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富有争议并对后中世纪西方哲学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一个核心问题成员就是“形而上学共相问题”(the Metaphysical Problem of Universals)。 (2) 正是基于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区分出实在论与唯名论两大著名哲学阵营。

“共相”(universalis)这个术语,就词源来说,来源于拉丁文短语unum versue alia,其字面意思是指“一对多”。当然,“一”与“多”是根植于古希腊哲学的经典问题。所谓“多”是指“显象的多样性”,而“一”是指“实在的统一性”。“一对多”的问题,也就是对于多样性的显象来说,是否存在着一个单一的、构成其存在根基并具有统一性的实在。多样性的显象即感性的具体事物都是个别物即殊相,从我们关于由个别物所构成的这个世界的普通经验,我们发现,一方面,这些个别物彼此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它们在类别、关系和性质上也有相似或相同之处,这就是在当代形而上学领域里所说的“属性一致现象”(the phenomenon of attribute agreement)。 (3) 就前者而言,引出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原则或原因使一个别物不同于另一个别物?这就是所谓“个别化问题”(the problem of individuation);而就后者而言,问题是:个别物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同性也即共同性的根据是什么?如果若干个别物之间的确在某一方面存在着共同性,那么,这种共同性的特征可被归属于其中每一个别物,它具有对个别物的可谓述性。在整个中世纪哲学中,关于共相问题的争论都毫无例外地恪守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De Interpretatione)中对“共相”这个术语的经典定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可谓述性是共相的定义特征:

在实际的事物中,有些是共相,有些是殊相(所谓共相,我指的是这样的东西,按其性质,它是对许多事物的谓述,而殊相则没有这样的谓述。例如,人是一个共相,而卡里亚斯其人是一个殊相)。 (4) (https://www.daowen.com)

从亚里士多德的共相定义可以看出,共相的可谓述性是指共相作为一种普遍属性可归于某事物。如在命题“卡里亚斯是人”中,当说到卡里亚斯时,我们就是在将“人”这个“属”即共相归于“卡里亚斯”这个殊相,命题中谓词“人”就是对主词“卡里亚斯”的谓述。显然,殊相词项“卡里亚斯”不能谓述任何别的东西。比如,我们不能说“某某东西是卡里亚斯”,除非这里主词就是卡里亚斯本身。然而,如果“卡里亚斯”这个词项充当谓词,那么这个命题中的系词就是在同一性意义上被使用,而不再有其谓述作用。殊相词项之所以不能作为谓词而起谓述作用,是因为它所指称的是具有“非例示性”(non⁃instantiability)的殊相或个别物,它们不能被分割为其他个别物而仍旧保持同一属类。与殊相不同,共相具有可例示性,某些个别物可以一同例示同一个共相。实际上,共相的可谓述性和可例示性都只是从语言层面对“共相”这个术语的说明和解释,它们是“共相”这个术语的定义内涵。根据这样的内涵规定,共相是许多个别所例示的一个单一而普遍的东西,是数目上为多的个别所共同具有的性质。总之,共相是共同的性质。

严格地说,这些定义性的规定并未完全触及共相问题的实质。正如在中世纪哲学中普遍要求至少从概念上区别开“本质”(定义)与“存在”一样,“共相”的定义与共相问题不同,后者在根本层面上涉及的是本体论问题:共相是否在实在上存在?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相问题。 (5) 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区分出了实在论与唯名论。一般地说,在中世纪哲学的共相问题的争论中,争论的双方都认可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实体学说,并且拒斥柏拉图的形式学说,即首先承认殊相或个别物是在心灵之外而独立存在的。在这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实在论者认为,共相也是独立于心灵或理智而在实在上存在,也就是说,共相具有实在性。当然,在拒斥柏拉图的形式分离说的前提下,共相就是存在于个别物之中(温和的实在论);而唯名论者认为,唯有个别物是独立于心灵或理智而在实在上存在。共相则不是,共相没有实在性,只有观念性,也就是说,共相只是作为概念存在于心灵或理智之中(概念论),或者共相只是普遍的或一般的词项(词项论)。实在论肯定共相在实在上(在心外)存在,它不仅是数目上为多的个别所共有的性质,而且是实在的性质。共相是共同而实在的性质。实在论一般区分为极端的或夸张的实在论与温和的实在论;它们作为实在论都肯定共相在实在上(在心外)存在;区别在于,前者认为共相不仅存在于心外,而且与个别相分离而存在于个别之外,后者认为共相存在于心外的个别之中。柏拉图的共相理论(理念论或形式理论)是最典型、最标准的极端的实在论。他认为,共相是心外并且独立于个别的实在,是个别事物共同分有的一种实在的性质,是作为摹本的个别事物所模仿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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