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游 历
近代所称的“游历”,类似于现代的旅游,但游历的专业性和目的性更强。外国人来华游历,一方面对于增进中外人民相互了解、促进中国科学文化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许多游历者都包藏祸心,有的来华进行非法考古发掘,掠夺中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有的借游历搜集各种政治、经济、资源和军事情报。所谓“彼藉游历以传教者无论已,其他或默记中夷相通道里, 或私绘山川形势, 或考求物产盈虚, 或测探煤铁矿苗, 非空劳跋涉者” (1) 。
1842年,中国在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不过,因为中国政府抵制,加上当时许多中国人对外国人怀有敌意,所以外国人赴中国内地游历并未放开。作为《南京条约》补充条款的《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签订于1843年,又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规定:“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时往来,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2)
《南京条约》后,1844年美国和法国相继胁迫中国分别签订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这两个条约对游历的规定与《南京条约》补充条款基本相同。
中美《望厦条约》规定:“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中法《黄埔条约》规定:“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来经游,听凭在附近处所散步,其日中动作一如内地民人无异,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以为营谋之事。”
根据上述三个条约,外国人被禁止到通商口岸以外地区游历,仅允许在五个通商口岸附近活动。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战败,被迫于1858年与英、法、美、俄等国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开放外国人来华赴内地游历。
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图8-1)
中法《天津条约》规定:“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
1861年,德国(普鲁士)派遣艾林波远征队在天津与清政府签订《通商条约》,该条约也规定了德国人在中国内地游历的特权:“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其欲前往内地,须由领事暨地方官发给盖印执照,随时饬交,随时呈验。”
此后,许多中外条约都约定了相关国家人民在中国内地游历的条款,包括: 1863年中国与丹麦《天津条约》、1863年中国与荷兰《天津条约》、1865年中国与比利时《北京条约》、1866年中国与意大利《通商条约》、1869年中国与奥匈《通商条约》等。(https://www.daowen.com)
图8-1 莫理循来华游历的护照(类似于现代的签证) (3)
此外,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在条约中明文规定在中国内地游历的权利,但依据相关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获得了赴中国内地游历的权利。例如:1858年中美、中俄《天津条约》虽然未明确开放赴内地游历,但都有中国给予美国、俄国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因此自动享有上述特权。
中美《天津条约》规定:“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中俄《天津条约》规定:“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天津条约》签订后,欧美学者,特别是地理、地质和考古学家大量进入中国考察、探险。这些学者,有的来华进行纯粹的科学研究;有的则对中国的文物资源进行掠夺;有的一方面是进行科学研究,另一方面也暗藏政治目的,为帝国主义国家对华进一步侵略和经济掠夺作准备。
1896年《中日通商行船条约》规定日本人可在中国内地游历:“日本臣民准听持照前往中国内地各处游历、通商。”从此大量日本人怀揣各种目的来华游历,其中一部分从事间谍活动,搜集各种情报,为后来日本扩大对华侵略作准备。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以后,清政府还被迫对外国人在华游历提供周全的保护,地方各级官员不敢稍有懈怠。《辛丑条约》附件十六规定:“远人来华,或通商以懋迁有无,或游历以增长学识……著再责成各直省文武大吏通饬所属,遇有各国官民入境,务须切实照料保护。倘有不逞之徒凌虐戕害各国人民,立即驰往弹压获犯惩办,不得稍涉玩延,如或漫无觉察,甚至有意纵容,酿成巨案,或另有违约之行,不即立时弹压犯事之人,不立行惩办,各该管督抚、文武大吏及地方有司各官一概革职,永不叙用,不准投效他省希图开复,亦不得别给奖叙。” (4)
下文以几位具有代表性的外国来华游历者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