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治理背景下政府职能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在“全能政府”时代所暴露出来的资源短缺、负担过重充分反映了政府资源的有限性,而治理时代政府权力向社会和高校的转移表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发挥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政府资源与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评价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参考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政府评估类型,可以把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政府测评类型归纳为以下三类[14]:
第一类是对新增体育学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估,即国家准许进入体育学研究生教育领域、授予各高等教育机构学位授权的审核活动,具体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体育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和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研究生院(主要见各体育专业院校,体育学在师范院校和综合院校与其他学科共同服从学校研究生处或者院的管理)。这类属于鉴定审核类评估,鉴定结论一般分为三等: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
第二类是对学科专业的评估,包括硕士和博士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审批评估和基本条件合格评估。这类既有审核评估也有合格评估,一般4—5年进行一次。
第三类为选优评估,如重点学科的选优评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等。
这三类政府评价形式,对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升和保证发挥了重要甚至关键性作用。根据治理背景下政府权力的转移路线,以及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政府测评的先进经验,政府测评的范围越来越集中于宏观的全局性、整体性评价或某一时期对高等教育的评价。例如,对我国学位授予权进行审核,保障体育学研究生教育最基本的办学条件,并规范、维护其正常发展,以保证国家与公众利益不受损害,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因此这类评价属于政府测评的范围。政府评价还应该针对关系到我国体育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全局的、对其整体质量提高有重大意义的、需要进行统一协调和组织安排的质量评价活动,如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某一时期政府的某些重大决策进行的评价也属于政府测评的范围。总体来说,政府测评适合以资格鉴定和审核为主的鉴定审核评价以及以评价、控制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整体水平为主的合格评价两种类型,具体见表6-1。
表6-1 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政府测评范围与内容

在治理背景下,应该重点扶持民间和社会机构参与到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测评中。因此,政府除了给予民间和社会机构参与测评的政策支持、保障体系外,还要对民间和社会机构的资格进行鉴定。
而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够的选优评价、特色评价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学科专业、不同地区的各具体层面的水平评价,如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培养过程、课程教学评价、学位论文抽检、优秀论文评选、体育学各二级学科评估等都不需要政府直接组织进行评价,可通过某些方式把这些评价的职能下放给高校或社会评价机构。政府可以参考与使用其所信任的、影响较大且反映较好的测评机构的测评结果,以逐步提高测评活动的有效性、公平性和科学性。
虽然在目前国情下政府测评在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全国范围内体育学研究生教育质量整体水平合格评估等方面发挥着直接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评价机构的建立与完善,政府将从直接评价领域慢慢淡出,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把政府直接参与的评价委托给专门的评价机构进行,从而使自身发挥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作用,这也是我国政府测评的未来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