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 工程计量与工程结算
12.3.3.1 工程计量
1.计量的概念
计量是指按照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对承包商已完合格工程的实际数量所进行的测量、计算、核查和确认的过程。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估算出来的,它只能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而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实际工程量的多少只有通过计量才能揭示和确定。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可以减少工程量的估计误差给双方带来的风险,增强造价结算结果的公平性,这正是单价合同的优点之一。
2.计量方法
(1)实地量测计算法。当监理工程师准备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量测计量时,应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立即派人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量测工作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量测计算后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计量通知后,不参加或未派人参加实地量测计量工作,监理工程师自己量测或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量结果即为正确的计量,作为支付的依据。
(2)记录、图纸计算法。对于永久工程采用记录和图纸的方式计量,则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项工程项目的图纸和记录。当承包商被通知要求参加此项计量时,应在通知发出14d内同工程师共同查阅和确认记录与图纸,并在双方同意后签字确认。如果承包商不参加或不派人参加上述记录和图纸的审查与确认,则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计量后14d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说明记录和图纸有不正确之处,要求工程师予以决断。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辩后应进一步检查记录和图纸,并做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其结果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签字确认,方可进入支付环节。
3.计量依据
计量的主要依据有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合同图纸、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索赔时间和金额审批表等。
4.计量范围、计量规则和计量方法
(1)计量范围。
①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②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③工程变更项目。
(2)计量规则和计量方法。
计量规则和计量方法主要在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和工程量清单的前言中明确给予规定。在进行计量时必须遵守其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除了对工程量清单的各个细目进行计量外,还应对所有有关支付的其他事务进行计量。如计日工使用的具体数量,各种工程意外事件以及工程变更后的工程量等等,均应加以计量,以便进行支付。
12.3.3.2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就是业主将承包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按月),已经完成并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计价后支付给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管理中,施工结算又称为费用支付(含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费用支付的内容、程序和方法,都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1.工程结算的分类
(1)按时间分类,工程结算可以分为预结算、期中结算、交工结算、最后结算4种。
①预结算。按照FIDIC条款规定,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预付款是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的无息款额,按一定条件支付并扣回。
②期中结算。也就是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一般按月进度支付,即按本月完成的工程价值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综合支付,由工程师开具的期中支付证书来实施。
③交工结算。即在项目完工或基本完工,监理工程师签发交工证书后办理的支付。
④最后结算。即在缺陷责任期结束,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后,办理的最后一次结算工作。
(2)按结算的内容可分为工程量清单内的结算和工程量清单外的结算。
①工程量清单内的结算是按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计量,确认已完的工程量,然后按报价单中的单价,结算和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费用,简称清单支付。清单支付是期中支付中的主要项目,占有很大的比重。
②工程量清单外的结算是按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现场证实资料,确认清单以外的各项工程费用,如索赔费用、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等,此项费用在期中支付中虽然占的比重较小,却是比较难以控制和掌握的,它一方面取决于合同规定,另一方面取决于工程施工中实际遇到的客观条件和各种干扰。
(3)按工程内容划分,可分为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4)按合同执行情况可分为正常结算和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两类。
正常结算是指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履行合同约定,使工程顺利实施并结算。合同终止后的结算是指业主或承包人违约或发生了双方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使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而终止时,业主向承包人所作的结算。
2.工程结算的费用项目
工程正常结算的费用项目按其内容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项目,它包括清单内构成合同价格的各工程细目、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包含的计日工、暂定金额项目;另一类是清单以外、合同以内的费用项目,它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费用、拖期违约损失偿金、提前竣工奖金、迟付款利息等费用项目。
(1)工程量清单内费用项目。
①开办项目的支付。开办项目的计量支付在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在开办支付时,应先落实开办项目的完成情况,然后按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办理支付。
②合同永久工程的支付。其工程量按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并有工程师的签认,其单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确定支付金额。
(2)工程量清单以外、合同以内的费用项目。
①开工预付款。开工预付款是业主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支付施工初期费用的一笔无息款额。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承包人已提供相当于开工预付款金额的银行担保或保函以后,向业主签发合同规定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向承包人付款。开工预付款总额在合同文件投标书附录中有明确规定,一般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中逐月扣回开工预付款。
②材料预付款。材料预付款是由业主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的一笔无息款额。
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承包人所购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方法符合合同要求后,按合同规定将所购材料款额的某一百分比计入下次工程进度款证书中,业主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进行付款。
当材料已用于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应在以后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按合同规定逐月扣回。
③保留金。保留金是业主为了使承包人履行合同而在承包人应得款额中扣留的那部分金额。一旦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则保留金归业主所有,业主可用此金额雇用其他的承包人来完成工程。保留金的数额、扣留标准及返还在合同中应给予明确。
④工程变更费用。变更工程估算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项目与细目、计算变更工程量、确定单价与金额。
a.确定项目与细目。通常按下列原则确定:变更工程如与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和细目,则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划分及计量要求一致;工程量清单中没相同的新增项目,必须首先明确工程细目的计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每个计量细目所包括的所有工作内容,避免漏计或重计。
b.计算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的工程量也应按要求与程序进行计量,计量的结果汇总于“中间计量证书”和“竣工计量证书”等有关表格之中,结算按计量的工程量进行。
c.确定单价与金额。
⑤索赔费用。其赔偿费用的支付额应按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索赔审批书来确定或按监理工程师暂时确定的赔偿额来支付。
⑥计日工。合同中通常含有计日工明细表,表中列有不同劳务、材料、施工设备的估计数量,计日工单价由承包人报价,然后将汇总的计日工价合计在投标总价中。工程实施中,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9]221号)规定计日工的支付条件如下。
a.每天提交一式2份计日工使用清单。对所有按计日工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2份,以及该工程所有材料和承包人装备的名称和数量的报表一式2份,其中的一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签字后,退还给承包人。
b.每个月末送交一份附有价格的详细清单。在每月结束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所有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的附有价格的账单。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应该提交而未提交清单与报表时,承包人无权获得计日工付款。
⑦暂定金额。暂定金额是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
a.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或在施工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
b.专项工程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的供应;
c.不可预见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这项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使用。
对于经业主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承包人完成,也可以指令指定分包人完成,但结算的方式有所不同。
⑧价格调整。
a.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对于施工期较长的合同,为了合理分担市场物价浮动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在合同内要约定调价的方法。FIDIC条款规定为公式法调价。(a)可调整的内容和基价。承包商在投标书内填写,并在签订合同前谈判中确定。(b)延误竣工。非承包商负责的延误。工程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时,调价公式继续有效。承包商负责的延误。在后续支付时,分别计算应竣工日和实际支付目的调价款,经过对比后按照对业主有利的原则执行。
b.基准日后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第28d以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发生改变,导致施工所需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监理工程师与当事人协商后可以调整合同金额。如果导致变化的费用包括在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较多的情况发生于承包商需交纳的税费变化,这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的,因此可以调整相应的费用。
c.拖期违约损失偿金。拖期损失偿金是指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或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延期内未能完成工程的施工而给予业主的补偿。
拖期违约损失偿金自规定竣工之日起到合同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不足一日的按比例计。
如果工程项目的任一部分在该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签发了交工证书,则拖期损失偿金,应按已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拖期损失偿金的最高限额不变。
⑨提前竣工奖。如果合同中有此条款,而承包人比规定的工期提前完工,则可以得到提前竣工奖。该奖金时间是按工程移交证书的签署日期与合同规定的完工时间之差,按天数计算,奖金的比率在合同中规定。
⑩迟付款利息。如果业主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则应支付承包人迟付款额的利息。
(3)合同终止后的结算。
合向终止后的结算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合同后的结算。通常,合同终止可能产生于承包人违约、业主违约和特殊风险的发生。
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合同终止后,业主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应扣除的完工拖期违约损失偿金(如有)以及业主已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查清证实,承包人仅能得到原应付给他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项,并扣除上述应扣款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此超出部分款额应被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应还债务,由承包人偿还给业主。
②由于特殊风险导致合同终止后的结算。由于特殊风险的发生而终止合同后,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其范围限于在已给承包人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额与款项,其单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另外还应支付下述费用:a.合同终止日前,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第100章的工作或服务的相应比例费用;b.承包人为本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此费用由业主支付后,其财产归业主所有;c.承包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是为了完成本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而该开支没有包括在其他支付项目内;d.由于特殊风险而产生的附加费用;e.承包人装备撤离的合理开支部分;f.承包人雇员的合理补偿。
除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外,对承包人应归还业主的各项预付款余额及业主应收回的任何其他款项,应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应支付的款额中扣除。
③业主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合同终止后,业主对承包人的支付义务除同前述以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款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
(4)施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施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①月结算。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按批准格式填写的期中支付申请书一式6份,该申请书包括以下项目:a.截至本月末前已完成的工程价款;b.截至本月初前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c.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d.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价款;e.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f.本月应支付的已进场将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预付款;g.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h.费用和法规变更发生的款项;i.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和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动员预付款;j.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期中支付申请书后审核确认,并在21d或专用条款规定的天数内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签发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
如果该月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月监理工程师不签发支付证书,承包商得不到工程进度款,该款额将结算至下月,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业主应在收到该中期支付证书后21d内或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天数内向承包人付款。
②交工结算。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42d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账单,并附上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文件中应表明:a.按合同规定,直到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b.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的估算值。
其中b款各项款额估算值应在完工结账单内单独填报,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③最后结算。在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d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账单草案,并附上详细的证实文件,供监理工程师考虑,文件中应表明: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核证最后结账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并提交修改后的最后结账单。如果双方存在纠纷不能达成一致,监理工程师仅对不存在纠纷部分(如果有)签发支付证书,有纠纷的部分按合同规定解决。
交最后结账单的同时,承包人还应向监理递交一份书面清账书,确认最后结账单中的总金额(包括索赔要求)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最后结账单和清账书14d之后,签发最后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证书中应说明:a.监理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款额;b.在对业主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额予以确认后,证实业主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业主的差额(如果有)。业主应在收到最后支付证书42d内向承包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