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2 工程变更与补偿

12.3.2 工程变更与补偿

12.3.2.1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与变更估价

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中,对某些工作内容做出修改或者追加或取消某一工作内容。显然,由于勘测、设计、试验与实际的差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2.工程变更的类型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为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时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地点改变,但要交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及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3.变更程序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令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令。指令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如下。

①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②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令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b.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做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3)工程师收到此类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对于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令,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4.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3种情况。

①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②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

③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加以调整。

①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相对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②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③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该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实际不能合理回收。此时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合同价内。

12.3.2.2 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双向的,它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①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②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2)按索赔目的分类。

①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②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②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③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④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⑤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⑥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要有损害事实。即合同中规定业主承担的风险责任的确给承包商造成了实际损害,使承包商增加了额外费用或发生了损失。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4)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4.FIDIC规定的索赔处理程序

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的索赔做出的规定如下。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d内发出意向通知。否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递交索赔报告。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42d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①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索赔报告;②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或)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③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d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3)工程师的答复。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d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以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

5.索赔的计算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②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如果施工机械是外部租赁的,则按租赁费计算。

③材料费。

a.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b.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c.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④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⑤贷款利息。

⑥保险费。

⑦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⑧利润。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承包人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利润的情况,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工程索赔计算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②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多次发生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具体公式为: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总费用

③修正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工期索赔的计算。

①网络分析法是对进度计划的网络图进行分析,分析其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如果延误的工作是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如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予以工期索赔。

②比例计算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工程量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6.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很少是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由几种原因同时形成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独延误同时发生的情况就称为共同延误。

(1)在同一项工作上发生的共同延误。

①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批准承包商延期和经济补偿的要求。因为即便没有可补偿延误,不可原谅延误也已造成工程延误。

②不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不能批准延长工期。

③不可补偿延误与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此时,工程师可以批准承包商延期的要求,但不能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即便没有可补偿延误,不可补偿延误也已造成工程施工延误。

④两项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此时,工程师只能批准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

(2)在不同的工作上发生的共同延误。

这是指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时发生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延误,从而产生了对整个工程综合影响的共同延误。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各项工作在总进度表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时间的相应延误对工程进度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一样。工程师在处理这种共同延误时,应认真分析单项延误分别对工程总进度所造成的影响,然后将这些影响进行比较,对相互重叠部分按前述在同一项工作上发生的共同延误处理。对剩余部分进一步分析延误引起的原因和影响,从而断定是否给予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

共同延误的最终结果,可能是承包商可以获得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也可能是承包商要向业主支付延误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