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1962年12月2日
11月11日,阿尔杰·希斯出现在美国广播公司的电视节目中。这种无耻的行为再一次有力地印证了集权主义者通过滥用道德准则和政治原理混淆视听的政策。
希斯曾经被指控为苏联间谍,后因伪证罪被判刑,现在他竟然被邀请在电视上对美国的前任副总统评头论足,这真是我们整个国家的耻辱。这件事也体现了某些“自由主义者”毫无顾忌的流氓作风,这样的作风只有通过文明社会全体人民道义上的抗议才有可能得到制止。
但是让人担忧的是在这件事之后集权主义者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显然他们不能容忍这样的抗议,他们要阻隔我们这个行将破产的文化中仅存的一点点道义的回音。他们要破坏言论自由——用的是要求“言论自由”的名义。
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节目赞助商、电视台和霍华德·K.史密斯[1]之间有什么协议,我们要考虑的根本问题是:赞助商有权选择他们希望赞助的人吗?或者,因为他们成了赞助商是否就要失去自己的信仰自由?
霍华德先生的支持者们无法应对别人提出的质问,转而叫嚷着说赞助者的任何抗议都是一种“审查制度”。他们的这种行为让人们不得不思考上面的问题。
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力。只有政府拥有这样的权力。
审查制度也是一样。没有任何民间力量可以制止出版行为,只有政府有这种特权。
如果个人反对某种主张,他能做的只能是充耳不闻,拒绝以任何形式提供帮助和支持——这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言论自由”的意思不是要求他人为某个人提供印刷机、出版社、报纸、电影院或电视台来让他发表言论,“言论自由”的意思是,他人不得动用武力来制止某个人或其支持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以正常途径获得这些设施。
但是集权主义者却在大放厥词,说“权利”理应具有物质性,“言论自由”的权利应包括有权要求他人提供物质支持,不管他们是否支持这种言论,如果拒绝提供物质支持,就是侵犯了言论自由。
这意味着,一个人在为他人发表言论提供物质帮助的同时被剥夺了保留自己思想的自由;这意味着,出版商不得不出版他认为毫无价值甚至错误罪恶的书籍,电视赞助商不得不赞助故意在全国范围内反对他羞辱他的电视评论员;这也意味着,一个群体获得了毫无约束的“权利”,而另一个群体却只能听任支配。
在这样的体制下,还有什么自由、正义、权利或道义可言?
任何个人行为都不能称为“审查制度”或构成侵犯“自由言论”。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行事是成为一个正直的人必备的条件——其中也包括任何人都有权不支持自己的敌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主张和观点,但他必须为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例如受到他人的反对和批评,甚至因此受到排挤。
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言论”要保护的正是那些受到排挤的少数人,是那些不守规矩的创新者。它的作用在于保护那些持异议者不受到暴力镇压,而不是保证他们得到他们尚未得到的支持和好处。
宪法有关自由言论的条文如下:“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宪法没有要求公民为宣扬毁灭社会的人提供麦克风,为企图抢夺他们财产的强盗提供万能钥匙,或者为要切断他们喉管的凶手提供刀具。
[1]霍华德·K.史密斯(Howard Kingsbury Smith,1914~ ) 美国有影响的电视评论员、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