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怎么办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政府怎么办

我们认为,更多的法律或政府行为并不能解决新闻界的根本问题。本委员会主要依靠动员社会因素——而不是通过政府渠道——直接作用于新闻界。

然而,没有任何一个民主社会——当然也包括美国这个民主社会——会无限度地容忍不负责任的并且强大到足以阻碍人民实现愿望的私人权力的集中。最终,政府权力会被用来拆分私人权力,或者说,如果私人权力迅速变得强大而不负责任,那么政府权力将被用来规范它。

我们的社会需要大众传播机构。它们是巨大的私人权力的集合体。如果它们缺乏责任感,那么即便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也不保护它们不受政府控制。如果是这样,该修正案将被修正。

根据本委员会的判断,每一个关心新闻自由和民主的未来的人,都应该不遗余力地督促新闻界担负起责任,因为如果它没有通过自己的行动做到这一点,那么作为最后一种手段,政府权力将迫使它做到。

美国人民承认,有些事情应该由政府处理。例如,美国人信任私人企业,但是他们不反对由政府来经营邮局。他们相信个人首创精神,但是他们不会固守自助教条到不要法院的程度。虽然我们很可能把政府仅仅当成一个警察,但是我们知道,它在我们社会的许多方面都确实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它在任何高度工业化的社会中都必须这样做。

在我们的制度下,立法机构也许不能通过任何剥夺新闻自由的法律。但是从来没有人认为,这意味着美国的全部法律都不适用于新闻界。宪法《第一修正案》是为了保障表达自由,而不是创造出一个特权产业。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没有被解释成“要防止运用专门法律来管理某些类别的表述”。同样,在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在我们的政治传统中,没有任何东西阻止政府参与大众传播:陈述它自己的主张、补充私人提供的信息来源,以及提出私人竞争的标准。政府的这种参与并没有威胁新闻自由。

本报告这一部分的主旨,不是建议采取更多的政府行为,而是要阐明政府在大众传播方面的作用。

1.我们建议: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包括对广播和电影的保障,这一点应该得到承认。

鉴于广播传真报纸即将问世以及新闻片和纪录片的发展,对广播和电影实行宪法保护的需求甚于以往任何时候。我们相信,对这些媒介的可行的管制,能够而且应该得以实施,其限制应该与联邦和州宪法现在管制报纸和图书时所加的限制相同。〔1〕

就电影而言,此建议无意于取消各州司法复议委员会;但将要求它们在最高法院所解释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内运作。

就广播而言,此建议将对《通讯法》中禁止建立检查制度这项内容给予宪法支持。对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由于申请人没有做好为公众利益、便利和需求服务的准备而不授予执照,它不会加以阻止。同样,与申请更新执照相关,它也不会阻止该委员会考虑申请人是否遵守了在被授予执照时的誓言以及是否确实为公众利益、便利和需求提供了服务。此建议意在强化对检查制度的禁止,而不是在无视其表现的情况下保证领有执照者获得永久的特权。天空属于公众,而不属于广播业。

2.我们建议:政府鼓励传播产业中的新投资,促进新技术的引进,通过反托拉斯法来保持大型单位之间的竞争,但是慎用这些法律来拆分这种大型单位;在传播业中,哪里需要集中,政府就在哪里努力保证公众从这种集中中获益。

我们接受如下事实:政府如欲获得它所需要的服务,那么传播业就必须有一些集中。人民需要大众传播中的变化和多样性;他们还需要享有服务,而这种服务是只有大型单位才能经常提供的那种数量和质量的信息和讨论。

集中先天带有一种恶,这种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可以通过保证没有人为障碍阻挠新单位的创办和发展而被降至最低程度。在传播产业中,由于需要巨额投资,由于现有单位控制了发行手段,因此很难创办新单位。

在降低进入这个行业的开支方面,除了以调整政府收费——例如税法和邮政费率——来便利新公司和防止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新技术的引进之外,政府或任何其他机构几乎无能为力。应该从以下视角重新研究税法和邮政费率:看看它们有没有歧视新的小型企业而支持地位稳固的大型企业。

至于新技术方面,像调频电台这样的发明,为广播在数量和多样性上的迅猛增长提供了可能性。设备价格低廉,频率为数巨大。我们相信,联邦通讯委员会将充分利用摆在它面前的机会,并防止调频电台中出现超出这种服务所需要的任何集中。

政府能够制止现有新闻单位垄断发行途径的企图。所需要的政府行为类型包括能够让新办报纸和杂志走上报摊的警方保护、城市法令,以及针对垄断电影院的电影公司的反垄断诉讼。关于传播产业,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保持渠道畅通,这部分意味着促进这个产业中急需政府津贴的新单位的创办。(https://www.daowen.com)

本委员会相信,传播产业中应该存在活跃的竞争。本委员会倾向于这种观点:竞争性单位的规模不是一个通过法律就能得到最妥善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能够用于维持大型单位之间的竞争,防止某个单位被排除在那些应该对所有单位开放的设备的使用者范围之外;但是在我们看来,利用这些法律来拆分大型单位是不可行的。

虽然将反垄断法运用于传播业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要指出,这些法律是极为模糊的。它们对新闻界的自由和效用是十分危险的。它们能被用来限制反对的声音并阻碍公共教育的进程。

本委员会主要是期待新闻单位自身采取联合行动,提供一个自由社会所需要信息和讨论的多样性、数量和质量,因此不希望看到这样的行动被反垄断法的错误运用所阻碍。正如我们在本章别处所建议的那样〔2〕,通过真诚的努力来提高标准,这不应该遭到反对,即便这种努力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也在所不惜。

既然对服务的需求成为集中的理由,那么政府务必做到的是,哪里存在集中,就在哪里保证提供服务;它务必做到使公众从集中中受益。例如,联邦通讯委员会应该探索如下可能性:要求广播网增加其附属台的数量,以及将清晰频道执照作为一种服务于国内所有人口较稀少地区的手段。具有头等重要性的是,扩展由广播网提供的较高质量的电台服务以及维持和增加地方电台。只有两种方式能取得这些结果:要么是该产业承担起它的责任,要么是建立政府所有制。我们倾向于选择前者。

3.我们建议:作为对目前补偿诽谤的一种替代方法,通过立法使受害方可以撤销或重述冒犯方所提供的事实,或者得到回应的机会。

被新闻界虚假陈述所伤害的人要为自己的名誉进行辩护,惟一的法律途径是索赔性民事诉讼。这种补偿办法代价高昂、困难重重,并且充斥着专业术语。而由于“笼罩在诽谤案原告头上的敲诈勒索的阴影”〔3〕,很多受害人不愿意提起诉讼。

当这个问题呈现在公众面前时,被提出的补偿办法就应该迅速付诸实施。它应该可以增加自愿纠正虚假陈述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如今只在新闻界负责任的成员中很普遍;它应该减少新闻界中的谎言。

我们反对目前正在几个州讨论的团体诽谤法。我们相信,诽谤诉讼应该是这样的民事诉讼:它由一个可以证明他作为个体受到了关于他的虚假陈述损害的人提起。我们担心,如果因为一个人所属的团体受到错误批评,他就可以提起刑事诉讼,那么法律就可能被用来压制正当的公共辩论。

新闻自由委员会广泛地考虑了为数众多的通过法律减少新闻界谎言的建议。我们坚持认为,从道德上考虑,新闻自由是一项有条件的权利——这个条件就是撰稿人、播报者和发行人的诚实与责任。从道德上讲,一个有意无意撒谎的人无权要求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然而,对新闻界撒谎的补偿必须比法律能做到的还要深入。我们不情愿地建议政府干预新闻自由;我们看到了执行中的众多困难;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发现没有理由要采取比我们在此建议的更强硬的立法行动。

4.我们建议废除这样的立法:禁止鼓吹在我们的制度内并不存在表达引起暴力这种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地方发生革命性变革的言论。

最高法院已经指出,力主以暴力推翻政府的言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除非有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表明那些言论将导致暴乱。我们认为,1940年《外侨登记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1]中的和平时期煽动叛乱条款以及各州形形色色的帮会法案(syndicalism acts),都违背了这一正确的原则。其中,后者把赞成暴力推翻政府当作一项罪行而不考虑这些言论可能的效果。对这些法律范畴内的真正的危险分子,可以通过共谋法和一般刑法予以制裁。如果应用到其他人身上——这最有可能——这些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就令人怀疑,而且它们也不明智。可是只有少数被提起公诉的煽动者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因此,只要这方面的法律仍然保留在法律全书中,其威慑力就能够窒息关于政治和经济问题的讨论。这些法律应该被废除。

5.我们建议:政府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公众告知这样的事实,即关于它的政策以及这些政策背后的用意;而如果私人大众传播机构不能够或不愿意给政府提供这样的媒介,政府也许可以使用它自己的媒介。

我们还建议:哪里的私人大众传播机构不能够或不愿意提供本国的信息给某个或某些国家,政府就在哪里使用自己的媒介来弥补这种不足。

除非看到以下事实,否则我们不会认为提出以上建议是有价值的:近年来有日益尖锐的指控称,当政府将它的纲领告知人民,或者补充和纠正新闻界向其他国家反映的由于信息错误或信息缺乏而形成的关于本国的画面时,它超越了其权限,并且浪费了纳税人的钱。

无疑,一些政府官员利用他们的公关部门扩大个人或党派的影响。但是这种恶行会被正常的民主程序所纠正,并且它无法与这样的危险相提并论:本国或其他国家的人民由于得不到官方信息和讨论,可能在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继续懵懂无知。

除了提供国内外信息之外,政府在国际传播方面有特殊责任,这一点在《民族之间的对话》中有详细说明:运用它的影响力来降低全球新闻界的花费;为所有人赢得接触新闻的同等机会;消除阻碍信息自由流动的障碍;与联合国合作,采取一切可以使用的新技术来促进新闻和讨论的最广泛传播。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