Ⅶ.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利不是无条件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Ⅶ.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利不是无条件的

如果要求一项权利时能够给出理据——所有权利都有理据,那么这些理据构成了要求这项权利的条件。因此,缺乏这种条件就自动取消了这种要求的基础。

按照这个逻辑,既然对自由表达权利的要求是基于某人对他的思想的义务,那么当这种义务受到忽视或遭到拒斥时,权利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没有公认的道德义务就没有精神权利。因此,如果发布者是一个撒谎者,一个可以被收买其政治判断的写社论的文丐,或是一个激起仇恨和猜疑的不诚实的煽风点火者,那么他的要求就是没有基础的。

可以合理地怀疑是否有人能够彻底地抛弃义务。一个人拒斥虔诚信仰的试验可能是零星进行的;一句谎话不会让人成为撒谎者,一次受贿也不会让人成为文丐。更进一步,如果一个人受到应为人所知的真实冤情的刺激,而发表了不计后果的或煽动性的言论,那么他的疯狂表述中也许包含事实真相的某个重要片段。而且,如果我们将一个撒谎者定义为一个在真话符合他的越轨计谋时惯常讲真话的人,那么新闻界这个撒谎者就不是一个神话中的人。他不能疏离他的根本人性和自由,但是,他已经利用他的自由来破坏他的自由。由于他自己的选择,他对作为一个意见发布者的权利的要求丧失了根据。(https://www.daowen.com)

既然所有的权利——无论是精神的还是法定的——就权利要求者的意愿做出了假设,那么就不存在无条件的权利。认为权利是无代价的、无条件的,是造物主在人一出生就赐予的,这一系列观点是对付专制政府的响亮的战斗原则,在历史上有其用武之地。但是在已经获得政治自由的语境下,对限制的需要就变得明显了。对天赋权利的不切实际的和站不住脚的观念全然与义务的条件相分离,并且容易产生一种嘲笑包括新闻界在内的每一家自由公共机构的傲慢的个人主义。这一观念遮蔽了我们的自由政体的正确基础——以完成人的使命的权利作为自然权利。这一权利可以导出其他权利——只要它们是正当的。这样,义务的要素融入这一权利,两者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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