Ⅸ.滥用权利不会导致法定权利的丧失
法律保护不能随个人意志的内在基本指向的变化而变化;一个人无论何时放弃其法定权利的精神基础,他的这种权利都不会随之终止。甚至将所有对自由的合理运用都纳入法律的强制约束之下也是不可取的,即便这是可能的。因为若是如此,自由的自我控制这种任何自由国家的必备要素将让位于机械论。
诉诸法律的惩罚和控制来纠正滥用自由——包括新闻自由,这种企图是修改法律的第一次自发性的冲动。但是必须在治疗的危险和疾病的危险之间加以权衡;对“滥用”一词每下一个定义都会引起对定义的滥用。法律或许会在对付恶意的公共批评时大有用武之地;但是,如果法院不得不断定个人是否居心叵测,那么诚实和必要的批评将面临额外的危险,并且“揭露的勇气”将需要付出新的代价。(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众多说谎话的、用金钱收买来的和恶棍式的公共表达,必然会继续在为了截然不同的目的而竖立的“新闻自由”的幌子下寻求庇护。实际上有理由反对诉诸法律抑制新闻界的滥用自由。